在遺囑注冊處存放遺囑資料的好處是:一旦立遺囑人過世,其親屬或律師在辦理遺産管理手續時,可向遺囑注冊處查詢死者是否立過遺囑,以及遺囑的下落。公共信托人只負責管理遺囑注冊處,不會就立遺囑或執行遺囑的事提供法律咨詢。
設立近16年的遺囑注冊處(Wills Registry),至今收到11萬7709份遺囑的資料,平均每年約7300份,但過去幾年相信因爲征收費用而有下跌趨勢,每年維持在3500份左右。
律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14年有5958份遺囑資料存放在遺囑注冊處,隨後三年降至每年約3500份。
受訪律師認爲,存不存放遺囑資料都不會影響遺囑的合法性,所以立遺囑人可能覺得沒必要存放。
另外,當局自2014年3月開始征收50元的手續費,可能導致一些人不願存放。
遺囑注冊處是附屬律政部的破産與公共信托局(IPTO)所管理的一個中央存檔處,于2001年1月設立。
向遺囑注冊處存放遺囑資料須付50元,存放年限從立遺囑人的生日計算,以120年爲限。
律政部發言人說,2014年3月1日之前,存放遺囑資料是免費的,這之後遺囑注冊處轉爲網上電子服務,開始收取一次過的50元付費。
發言人說,收費可能導致2014年至2015年的數量下跌,但過後數字相當平穩。
遺囑注冊處不存放遺囑,只存放立遺囑人的詳情、立遺囑的日期,遺囑存放哪兒等資料。
發言人說,“雖然這些都不是強制資料,但我們會鼓勵立遺囑人或他們的律師,把遺囑的相關資料存放在這個機密注冊處。這也是規劃財務的重要部分。”
存放遺囑資料的好處是:一旦立遺囑人過世,其親屬或律師在辦理遺産管理手續時,可向遺囑注冊處查詢死者是否立過遺囑,以及遺囑的下落。
查詢遺囑詳情者增加
發言人說,公共信托人只負責管理遺囑注冊處,不會就立遺囑或執行遺囑的事提供法律咨詢。
立遺囑人(testator)必須自行保管遺囑,或把遺囑交由其代表保管。
另外,向遺囑注冊處查詢遺囑詳情的人,卻有增加的趨勢。
律政部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1月30日,查詢遺囑資料的次數總共5509次。2014年的查詢次數爲480次,過後逐年增加,去年首11個月已達828次。
只有死者的直屬親人、死者的代表律師、處理遺産事務的律師、持久授權書(LPA)的被授權人(donee)或法庭委任的代理人(deputy),才能要求查詢死者是否立了遺囑,以及遺囑的下落。
這個查詢服務有助于尋找遺囑的下落,使家人或律師盡快解決死者的事務。
查詢遺囑資料的費用10元,查詢者須出示相關文件,比如身份證、死亡證書、證明跟死者關系的文件、LPA、庭令等。
欲知遺囑注冊處詳情,可到律政部網站,就能找到相關資料。
確保存放遺囑資料是最新的
把遺囑資料存放在遺囑注冊處之後,如果更改遺囑,必須確保最新資料獲得更新。
一些人立遺囑之後,從律師那裏知道遺囑注冊處的服務,卻不願存放。
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木英律師說,她的客戶多數沒有使用遺囑注冊處,因爲律師事務所熟悉客戶和他們的家人,所以沒必要存放遺囑資料。
“雖然只是存放有關遺囑的資料,而不是遺囑,但人們也擔心失去隱私。”
她認爲,付費不是導致存放遺囑資料的人數下跌的原因,“立遺囑人明白不論有沒有存放遺囑資料,都不影響遺囑的合法性。”
沈木英律師通常與立遺囑的客戶探討存放的好處和壞處,“好處是(讓家屬)知道哪份才是最後一份遺囑,遺囑由哪個律師辦理,壞處是得確保每次更改遺囑時,就必須更新資料。”
呂紀鵬律師事務館(Characterist LLC)管理合夥人呂靜君律師說,她幫客戶辦理遺囑事宜,都會告訴他們遺囑注冊處提供的服務。
不過,少過一半的客戶選擇存放遺囑資料,“一來是因爲要付費,二來存放不是強制性的,而注冊處也不會幫忙存放遺囑。”
福鼎律師事務所(Fortis Law Corporation)創辦人陳子佳律師說,他的客戶立遺囑之後,他都會通知他們有關遺囑注冊處的選項。
立遺囑的客戶中,有20到40%把遺囑資料存放遺囑注冊處,“存放遺囑資料是比較好的,但一些客戶考慮到需要付費,所以就決定不存放。”
存放資料非強制性
他指出,向遺囑注冊處存放遺囑資料不是強制性的,即使沒存放資料,也不會導致遺囑無效,這也是另一不存放的主要原因。
潘太太(59歲,行政人員)10多年前立遺囑時,律師沒告訴她有關遺囑注冊處的事。
她從記者口中得知道這個服務後,卻覺得沒必要把遺囑資料存放在遺囑注冊處。
“遺囑注冊處似乎是給那些財産比較多,遺囑可能會引發爭議的人使用的。我的財産不是很多,家庭簡單,沒有什麽後顧之憂。”
考慮立遺囑的葉女士(56歲,經理)說,她一旦立好遺囑,會把遺囑資料存放在遺囑注冊處,因爲遺囑注冊處給立遺囑人和其家屬提供了方便,也是雙重保障。
她指出,一些人立了遺囑,來不及交代存放處,就突然離世,家人不知遺囑下落,無從按遺囑內容分配執其資産。一些人立了遺囑,只讓配偶知道,結果一旦離世,配偶也可能無法記得他的遺囑在哪兒。
“設立這個中央系統是重要的。如果立遺囑人存放了資料,他一旦過世,家人或律師查詢,就能知道其遺囑的下落,省卻許多不便。”
雖可用華文等文字書寫 律師:立遺囑用英文較理想
遺囑法令沒規定遺囑必須以英文書寫,但如果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probate),任何非英文的文件都必須翻譯成英文。
本報就讀者周翰文“爲什麽不能用華文寫遺囑”的疑問,向律政部查詢後,發言人作出上述答複。
周翰文兩個多月前投函《聯合早報》交流站,就本報一則特稿《立遺囑講明白分清楚》,質疑爲何不能用華文寫遺囑。
周翰文是華校生,遺囑是用華文書寫的,但該特稿引述律師的話,指“法庭只接受英文遺囑,華文、馬來文或淡米爾文遺囑一概無效”,使他覺得似乎不合理,希望有關部門能給予答複。
律政部發言人說,在新加坡,人人都可以不必尋求律師的協助自立遺囑,但如果內容模糊不清或擬定不當,可能會被質疑或被(法庭)視爲不合格。
“公衆如果不肯定如何立遺囑,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咨詢。”
發言人說,立遺囑是個人和私人決定,“新加坡人應立遺囑,因爲合格的遺囑將協助你所愛的人或你指定的受益人,更容易和快速地得到你的遺産。
如果沒有遺囑,非回教徒的遺産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回教徒則按回教法分配。
“沒有遺囑,遺産可能無法根據亡者的意願分配,遺産受益人也可能延遲獲得遺産,並且須承擔不必要的費用。”
福鼎律師事務所創辦人陳子佳律師說,新加坡法庭要求非英文的文件都必須翻譯成英文,所以用英文立遺囑是比較理想的作法。
他不鼓勵客戶以其他語文立遺囑,因爲這將給遺囑執行人帶來許多的不便,而且浪費時間和金錢。
陳子佳說,遺囑如果以英文書寫,立遺囑人一旦過世,遺囑執行人就直接拿去法庭申請遺囑認證,非常方便。
可是,非英文的遺囑將增添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執行人得先花錢請人翻譯,且須確保翻譯准確無誤。
“翻譯需要一些時間,等弄好翻譯本,再拿去法庭,就拖延時間了,也給執行人帶來不便。”
陳子佳的客戶如果講方言或華語,他會按他們的意思擬好遺囑內容,再逐字翻譯給他們聽;如果沒有問題,律師和客戶都會在文件上簽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