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相信被告英文能力有限,加上警員當時穿便衣,所以沒搞清楚對方身份。他認爲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一時沖動才做出反常行爲,非無視法紀。
澳大利亞籍華裔商人在音樂節鬧事,搶走值勤便衣警員的位子,理直氣壯頂撞“我高興”“怎麽樣”,最後還踩警員一腳。法官認爲商人是喝醉後一時沖動,判他罰款1萬元。
男子梁偉恩(39歲)面對一項對警員動粗的控狀,原本要抗辯的他在案件開審前改變主意,去年8月認罪,昨早接受判刑。
案件發生在前年9月10日晚上10時28分,地點是灣景道。原籍中國的被告當時來新加坡出席“電音音樂節”(Ultra Music Festival)。
根據案情,便衣警員張正陽(28歲)當晚在音樂節值勤,他坐在一個石墩上,觀察現場的人潮情況。
不久後,被告突然出現,把張正陽推開,自己坐到石墩上。張正陽先以英語問被告爲何推他,被告只以英語回應“what”(幹嘛)。
張正陽以華語重複問題,被告這次答“I happy”(我高興)。張正陽于是向被告解釋自己在值勤,並出示警員證件給被告看。
被告看了證件一眼,對張正陽說“so what”(又怎麽樣),跟著一腳踩在對方的左腳上。
被告過後當場被捕。
控方指被告目無法紀,其行爲等于是挑戰警方,應判他坐牢至少四周。由于辯方不同意控方立場,法官因此在決定判刑前,針對“無視法紀”這一點進行了兩天聆訊。
辯方表示,被告當晚喝了酒,不記得自己對張正陽說過什麽,而且被告英文水平不好,事情的發生其實是一場誤會。
但控方駁斥,指被告五年前成爲澳洲公民,上過英文課,說他英文不好是無稽之談。
法官下判時表示,他相信被告的英文能力有限,加上張正陽當時穿便衣,所以沒搞清楚對方是警員。在法官看來,被告因受酒精影響,一時沖動才做出反常行爲,他並非無視法紀。
控方將對刑罰提出上訴,因此在法官下判後,申請暫緩執行判刑,以及谕令被告留在新加坡等候案件上訴。不過,法官認爲,理據不足,駁回控方的申請。案件結束後,被告立即繳付罰款。(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