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權(修正)法案昨天(1月9日)三讀通過,澄清了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可以審理國際商業仲裁案的權限,使條文更爲明確。
2015年成立至今的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簡稱SICC),共審理了17起國際商業案,涉及建築、投資、銀行與金融、造船業等案件,訴辯雙方來自日本、以色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UAE)、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澳大利亞。
澄清現有權限有助吸引更多仲裁案件
律政部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說,法案不是要擴大或給予SICC額外的權限,而是澄清現有權限。
她說,SICC從沒有審理過仲裁相關的案件,可能是因爲它在這方面的權限不夠明確。“所以我們澄清了(相關條文),相信隨著這些修正,要進行仲裁的使用者會發現,新加坡是個更有吸引力的國家。”
國際仲裁法令案件可在高庭和SICC之間轉換
英蘭妮爲最高法院司法權(修正)法案((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Amendment)Bill)提出二讀時說,根據國際仲裁法令(IAA),高庭有權限審理國際商業仲裁案的一些事項。例如,各造可向高庭申請撤銷在新加坡發出的仲裁裁決書。
她說,既然SICC是高庭的一部分,原本的用意是它也能審理與國際仲裁法令相關的事項,修正法案使這立場更爲明確。
換句話說,今後凡是涉及國際仲裁法令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庭條例(Rules of Court),就能交由SICC去審理。案件也可從高庭轉給SICC,或者從SICC轉去高庭。
她指出,增加了SICC審理的選項,將讓仲裁案的各造獲益,因爲SICC的法官來自世界各地,擅長民事和普通法的多個課題,許多也熟悉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