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控狀顯示,洪毅祥被指于去年3月8日淩晨1時,在湯申路上段往羅尼路行駛的路段,以高達116公裏的時速超速行駛,觸犯交通法令。該路段的最高時速爲70公裏。
一名男子被指爲寶馬轎車挂上假車牌後,在馬路上以每小時116公裏飙車,昨天(1月10日)被控兩項抵觸交通法令的罪狀,一項是超速駕駛,另一項是挂假車牌。
被告洪毅祥(28歲,人名譯音),昨天身穿黑衣出庭面控。他沒有聘請代表律師,在庭上表示有意認罪,案展3月7日再過堂。
超速控狀顯示,洪毅祥于去年3月8日淩晨1時,在湯申路上段往羅尼路行駛的路段,以高達116公裏的時速超速行駛,觸犯交通法令。該路段的最高時速爲70公裏。
另一項控狀則指他在同一時間和地點,使用僞造車牌,同樣觸犯交通法令。超速駕駛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00元或判監長達三個月,而使用假車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
車牌車主無辜接罰單
控狀中的車牌實屬陳姓女車主(36歲,家庭主婦),她之前曾聯絡《聯合晚報》,指她無辜接到罰單。
她說,去年4月接到一張交警寄來的罰單,指她于去年3月8日淩晨1時,在湯申路上駕著一輛白色寶馬車超速駕駛,被交警測速攝像機拍到的時速是116公裏,這使她十分納悶。
她沒有白色寶馬轎車,之前駕駛的是一輛銀色寶馬,在3月6日折舊換成一輛馬賽地轎車,但保留使用原有的車牌。
此外,她在罰單所指案發時間並沒有出門,于是向交警詢問,申請查看錄像。
她說,錄像中所拍到的轎車貌似早前曾與她發生過碰撞的白色寶馬,她已如實通知交警。
據稱,去年2月28日,她在義順第6道的一個交通燈前,被一輛白色寶馬車追尾,造成車後箱損壞,她當時駕駛的是一輛銀色寶馬車。
據她說,白色寶馬司機不肯下車交換資料,她于是通過保險公司向對方索賠,對方幾天後曾要求私下解決,但被她拒絕。
她在車子發生碰撞事故幾天後,即3月6日換車,車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