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林凱欣六年後展開索賠官司,要向店主夫婦索賠近60萬元,但法官判租戶只能獲四萬多元的賠償,租戶不服,已准備上訴高庭。
與賣女裝的租戶鬧意見,店主夫婦強行入店並更換鎖頭,扣押所有的商品和雜物,不讓租戶索回。
租戶林凱欣(約45歲)六年後展開索賠官司,要向店主夫婦王亞力和洪妙香索討雜物、裝修費等近60萬元的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s),另加加重(aggravated)賠償和懲戒性(exemplary)賠償。
法官:租戶無法證明店內商品種類和數量
她稱當時店內有“至少一兩萬件商品”,每件賣5元的話,單單商品的損失就要5萬至10萬元。
不過,國家法院法官謝國權說,店內有“至少一兩萬件商品”是起訴人的說法,他無法憑這說法就作出這樣的假設。
他也指租戶只提供一些衣服的價格標簽照片,卻無法證明店內商品的種類和數量,而標簽也只是租戶的標價,無法反映市場實價,他因此無法確認租戶的損失。
他判租戶只能得1萬3370元的一般損害賠償。
另外,法官指租戶沒拖欠租金,店主卻沒預先通報她就入店,確實擅闖,須賠租戶3萬5000元的加重賠償,總計4萬8396元。
租戶不服,已准備上訴高庭。
店屋位于武吉巴督東三道第283座,面積介于250到350平方米。
據了解,王亞力已于2008年過世。他兒子兼遺産代表人王志漢(約40歲)因此被列爲答辯人之一。
根據判詞,訴辯雙方于2006年12月簽租約,但租約才開始,雙方就起爭執。
糾紛的“沸點”是店主夫婦在2007年4月28日進入店屋,換掉鎖頭,扣押了所有商品和雜物,包括模特模型、電話、音響器材、冷氣機、收銀機等,拒絕歸還租戶。這些物件最終成了官司的焦點。
起訴人是在六年後(2013年)才入禀索償,一直到去年8月,官司才了結。
起訴人不服只得四萬多元的賠償,要向高庭上訴。國家法院法官裁決的三個月後,發表判決理由。
證據顯示,租戶承租期間,發現店屋漏水,裝修時發現店的面積比店主聲稱的小,雙方起了爭執。
當店主扣押商品後,租戶不斷要求他們歸還,還發律師信,店主卻稱她欠租,要她清還,並接受他們列的商品清單,作爲最終的和解條件。
但法官指出,證據顯示,租戶因爲店主要求,其實已多繳租金到至少2007年6月,所以根本沒有欠租這回事。
他說,店主扣押商品索贖,還強行要租戶接受最終的和解條件,但他們無權這麽做。
因店主願意賠償4000元的雜物費,這筆錢已超過租戶能出示的冷氣機、窗簾和裝修的收據總合,所以法官下令雜物賠償爲4000元。
法官根據辯方提供的收據證明,裁定商品總值約9300元,一般損害賠償總計1萬3000余元。
法官認爲,店主的行爲確實構成嚴重傷害,所以租戶可得加重賠償,但店主的行爲不至于過分到需要嚴懲,租戶因此無法得到懲戒性賠償。(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