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集體出售往往能賣得好價錢,但不是每名屋主都能獲益,因此往往會有一些屋主不贊成,他們可以向政府當局提出反對。
反對集體出售的原因主要是金錢上和情感上的,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屋主不滿意售價。
房子的價值會隨著多年來的通貨膨脹而增長,對第一代屋主而言,集體出售房子帶來的利潤,可能是當年房價的一兩倍,單獨出售房子也未必能得到如此高的利潤。
可是對于在不久前按市價賣下房子並花了一大筆錢裝修的人來說,則可能得不償失。有些屋主也因爲無法以可負擔的價錢找到相同面積的公寓,而不願加入集體出售計劃。
如果提高集體出售價格,或許能解決這些屋主的問題,至于發展商是否願意支付更高價格收購,則可能是另一項挑戰。
較爲頭疼的,是因爲喜歡私宅環境或長期居住該私宅而舍不得搬離的屋主。另外還有一些不想花費精力和金錢尋找另一間房子搬遷的屋主。
根據政府規定,屋齡少于10年的私宅項目若要進行集體出售,必須獲得九成或以上的屋主支持。10年以上的私宅項目則須要取得八成屋主同意,才能通過集體出售計劃並進行公開招標。
不想賣房子的屋主,可拒絕簽署集體出售協議;簽署協議的屋主若達不到最低人數要求,集體出售計劃就會告吹。
如果贊成集體出售的屋主占絕大多數,不願賣房子屋主可向分層地契局(Strata Title Board)提出反對,並要求終止集體出售計劃。
這是因爲如果所有的屋主都同意賣房子並簽署集體出售協議,委員會可直接與得標的發展商交易,但若有小部分屋主反對,公寓在通過招標找到買家後,必須獲得分層地契局的批准才能進行交易。
若屋主發現賣房收益在扣除集體出售各項費用後比當年買房子付的錢還少,以致出現虧損,可向分層地契局申請終止集體出售計劃。
要注意的是,這不包括買替代房子、裝修和搬家費。
另外,屋主若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而賣房收益不足以付清貸款,同樣也可提出申請。
分層地契局接到反對者的申請後會嘗試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反對者會撤銷終止集體出售計劃的申請,當局在審核並確保集體出售計劃符合條例後,就會批准公寓完成與發展商的交易。
如果調解失敗或超過60天還無法解決問題,當局將會發出停售令,然後交由高等法院裁決。
入稟法院以終止集體出售計劃的情況偶爾會出現。
在2016年,已私有化的中等入息公寓順福雅苑(Shunfu Ville)以6億3800萬元集體出售給青建地産,但有五名屋主提出反對,促使分層地契局發出停售令。經過訴訟後,最後法院在去年批准順福雅苑的集體出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