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那些已完成服刑的被告,安睿雅士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律師方應發說,他們雖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檢討案件,但是即便最終改判無罪或減輕罪行,也不能因此向控方索賠。
最高法院上訴庭維持高庭裁決,推翻1976年一起公司董事被裁定嚴重失信罪成的判例。受訪律師指,那些目前因嚴重失信被治罪,且還在服刑的董事,可據此通過刑事複核向高庭申請翻案。
針對城市豐收教會創會牧師康希和五名副手的失信案,以上訴庭法官潘文龍爲首的五司認爲,刑事法典第409節條文嚴重失信罪中提到的“代理”應爲職業代理人,即那些爲客戶提供代理服務換取報酬,以此謀生的人。
這包括保險經紀、房地産經紀、貸款中介和船務代理等。
五司在判詞中提到“要說一名公司董事從事代理業務,這就扯遠了……換言之,雖然公司董事負有受托責任……,但他並非第409節條文定義上的職業代理。”
依照終審法庭的這一解讀,刑事律師協會會長蘇尼爾(Sunil Sudheesan)告訴《聯合早報》,那些因嚴重失信罪還在服刑的董事可據此爲依據,提出刑事複核,要求高庭檢討案件。
他說,另一個可能性則是由總檢察署提出這項申請。
至于那些已完成服刑的被告,安睿雅士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律師方應發說,他們雖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檢討案件,但是即便最終改判無罪或減輕罪行,也不能因此向控方索賠。
刑事複核是刑事申請的一種,高庭有權檢討所有國家法院審理的刑事案,糾正任何裁決上的錯誤。
據總檢察署的數據,截至去年4月,至少有37起董事或總監涉嫌失信公款的案件在調查中,另有約五起案件的被告被控以嚴重失信罪。
雖然五司爲第409節條文給予解讀,但是他們認爲條文存在“缺點”和“概念上的不足”,國會應檢討這項法令。
控方早前陳詞時指出,把代理定義成職業代理,會帶來“荒謬的結果”,擁有高職位的公司董事或主席只能治以一般失信罪,刑罰還不如監守自盜的秘書或勤務員。
律師:修改法令與否是時候交給國會決定
駱維明高級律師(LVM Law Chambers)也同意說,是時候交給國會決定是否要修改法令。終審法庭的裁決反映司法和立法是獨立的,由國會制定法令,再由法庭負責解讀。
資深刑事律師圖萊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則說:“最高法院上訴庭願意重新審視法律條文,糾正一個沿用40多年的錯誤解讀,這是好的。”
他認爲,國會應把第409節條文的用字修改得更清楚,只有在條文修改後犯罪的被告,才能以新條文提控。
在這個多次被提及的1976年判例中,一家房地産發展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征得董事會同意後,以面值出售他所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權。
但是他並沒有告知董事會買方是他家人,而且股票價值其實比面值高出許多。
地方法官因此判定他嚴重失信罪名成立,而且裁決在上訴時獲得高庭法官認可。
城市豐收失信案事件簿
- 2007年8月17日:教會投資1300萬元建堂基金認購Xtron債券
- 2008年10月7日:教會投資1100萬元建堂基金認購Firna債券
- 2010年:慈善總監接到投訴
- 2010年5月31日:商業事務局突擊檢查城市豐收教會等的辦公室取走文件
- 2012年6月:康希等五人被控
- 2012年7月:黃玉音被控
- 2013年5月:開審
- 2014年5月:六名被告表面罪名成立
- 2015年10月:國家法院裁定六名被告罪成
- 2015年11月:六名被告被判入獄21個月至八年不等,康希刑罰最重
- 2016年9月:高庭審理上訴
- 2017年4月:高庭減輕六被告的失信罪,刑期減至七個月至三年半不等
- 2017年7月:周英漢申請把法律問題提交最高法院上訴庭被駁回
- 2017年8月: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控方攸關公衆利益的法律問題
- 2018年2月:最高法院上訴庭確認康希等人的一般失信罪名,以及七個月至三年半刑期
維持一般失信罪 康希等人監刑不變
最高法院上訴庭經過半年斟酌,昨天(2月1日)維持原判,確認康希和副手六人犯下的是一般失信罪,他們從七個月至三年半的監刑不變。
上訴庭法官潘文龍代表五司在爆滿的庭室宣判說,康希(53歲)、陳一平牧師(45歲)、黃玉音(41歲)、陳紹雲(42歲)、林嶺恒(50歲)及周英漢(57歲)挪用城市豐收教會公款時,不符合嚴重失信法律條文的“代理”身份,只構成一般失信罪。 由潘文龍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法官、洪素燕法官、羅賜安法官和蔡利民法官組成的五司,也不改動高庭去年4月在裁定康希等六人抵觸的一般失信罪後施加的刑罰。
換言之,去年4月21日入獄的康希、陳一平、林嶺恒及黃玉音將繼續服刑,刑期分別爲三年半、三年兩個月、一年半和兩年半。
陳紹雲已完成七個月刑期並在去年9月獲釋,無須回返監獄。
唯一沒開始服刑的周英漢,以兩周後就是農曆新年爲由,獲通融在本月22日(正月初七)才入獄坐牢三年四個月。
唐振輝律師休庭後透露,他的當事人康希期待今年中獲准在家服刑完成剩余刑期。
終審法庭是最終裁決
何耀珊通過城市豐收教會公關告訴媒體,她非常感謝有這樣的結果。這是一段長七年半的旅程,但是“上帝支撐大家度過了”。她也感激教友、家人和朋友不離不棄,大家的愛讓他們變得更堅強。
陳紹雲則告訴《聯合早報》,她感到如釋重負,如今案件終于結束,她期待與丈夫和孩子團聚。
最高法院上訴庭是終審法庭,控辯雙方不能進一步挑戰裁決。
這起備受矚目的失信案在國家法院前後審理140天,爲本地曆來曆時第二長的刑事審訊,最長的刑事審訊是上世紀90年代的一起毒品走私案,審了168天。
國家法院2015年裁定六名被告嚴重失信罪名成立,判他們入獄21個月至八年,作爲領袖的康希刑期最長。
之後,控辯雙方上訴至高庭,高庭三司以二對一推翻六人抵觸嚴重失信罪的裁決,改判一般失信罪,相應減短刑期至七個月到三年半。
然而,控方不認同高庭對嚴重失信法律條文的解讀,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交法律問題,促五司對條文作出解讀,以及恢複康希等人嚴重失信的罪名和刑罰。
由2013年5月開審至今,本案訴訟過程前後近五年。隨著上訴庭裁決,這起長壽案終塵埃落定。
何耀珊通過教會公關告訴媒體,她感謝有這樣的結果。這是一段長七年半的旅程,但是“上帝支撐大家度過了”。她也感激教友、家人和朋友不離不棄,大家的愛讓他們變得更堅強。
五司解釋維持原判原因
考慮到法令條文的用詞和上下文,和縱觀立法曆史後,兩名上訴庭法官和三名高庭法官一致認同,應維持高庭原判。
在這次的刑事動議中,控方提出兩大法律問題尋求終審法院解答:一、刑事法典第409節嚴重失信條文中的“代理”是否只局限于職業代理;二、公司董事、董事會成員或慈善機構要員等受托管理財務時,是否等同于代理。
針對定義的問題,五司在判詞中說:“按照文字和上下文,第409節條文……只涵蓋那些在從事商業活動時,基于他的行業而受托或負責管理財務的人,包括進行代理業務者。”
他們解釋,按照條文的語言和文句,應把代理解讀爲職業代理。因爲文中使用的是“從事”一詞,同時也把代理跟銀行家等另外五個行業並列。
此外,立法曆史充分顯示此條文指的是職業代理。英國國會甚至特地針對董事失信行爲制定法律,顯示董事並沒有被歸入第409節條文中。
至于第二個問題,五名法官一致認爲,由于公司董事和董事會成員並非從事代理業務,也沒爲社群提供服務,不能把他們視爲代理。判詞中提及,正因如此,英國和馬來西亞認爲有必要就董事失信的罪行修正法令。
創會牧師康希、陳一平牧師、當時的投資經理周英漢、傳教計劃執行員黃玉音及管委會成員林嶺恒,在2007年至2009年以教會認購兩家公司總值2400萬元的債券爲幌子,挪用建堂基金爲康希妻子何耀珊制作專輯。
其中三人及前財務經理陳紹雲爲了掩飾罪行,再挪用2660萬元公款制造債券被贖回的假象,並做假賬欺騙審計師。
康希等人消瘦憔悴添白發
康希白發更加稀疏,陳一平明顯消瘦、黃玉音清瘦憔悴,剛在獄中度過50歲生日的林嶺恒則也添了白發,略顯滄桑。
昨天早上約9時開始,已在服刑的黃玉音、林嶺恒、康希和陳一平先後被帶到庭上。
還未開始服刑的周英漢也坐在犯人欄裏,而已服完刑的陳紹雲則坐在公衆席。
最高法院上訴庭一如既往座無虛席,康希被帶到庭上後,公衆的目光都投向他。事隔一年再見康希,原本已白發蒼蒼的康希,頭頂上的白發更加稀疏,禿頭更加嚴重,面容有些憔悴凝重。他在犯人欄裏向支持者揮手,庭上不見他的妻子何耀珊。有公衆說:“沒想到他瘦了這麽多。”五司宣判時,康希一直神色凝重仔細聆聽。
已在服刑的四人中,陳一平的臉變尖了,消瘦很多。他最初與身旁的周英漢談話,之後咬著嘴唇聆聽五司的宣判,在知道維持原判後,松了一口氣。
林嶺恒剛于1月28日度過50歲生日,他的頭上多了白發,也顯得滄桑,沒有露出太多表情。
已服完刑的陳紹雲染了頭發,聞判後喜極而泣,不停用紙巾擦拭雙眼,也抱了抱律師,之後滿臉笑容離開法庭。她踏出法庭時,被親友和教友包圍,成爲焦點。
黃玉音原本表情緊張,聽了判決後,露出微笑轉頭和丈夫對望,丈夫也笑盈盈看著他。
黃玉音的丈夫之後匆匆離開,他在停車場只說了一句:“我們都很高興這一切都結束了,我也終于能夠告訴孩子,媽媽什麽時候可以回家了”。
昨早,有超過60名公衆和教友在高庭外排隊等候,排在第一位的是39歲的蔡姓人事部女經理。她說,昨天淩晨3時她就來排隊拿票。
只有55名公衆准許進入庭內,其他人則只能在庭外等消息。
何耀珊與兩牧師感謝教友七年來支持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早宣布裁決後,何耀珊和兩名牧師,在城市豐收在網站和面簿上發文告,感謝教友七年來的支持。
何耀珊和兩名牧師昨天下午在城市豐收網頁和面簿上發出文告,通知教友們昨天上訴庭裁決的結果,它指陳紹雲無須再次入獄,而其他五人也可以安心服刑,不用擔心刑法有改變。
“我們感謝神恩,也感謝教友們這七年來的虔誠支持。”
城市豐收也在他們所創立的新聞網站上刊登一則新聞,除了描述昨早庭上情況,也刊登一些教友的反應,他們對判決都感到欣慰和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