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麗雲 蘇文琪
時代變了,喪失自理能力的離婚男子,有權向較會掙錢的前妻討生活費,同性戀者也可向法庭申請領養通過代孕生育的親生子女。
婚姻觀、道德觀等的演變,使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面對的挑戰越來越大,必須審理日趨複雜的家事案,包括“國際家庭”涉及孩子撫養權和遷移的糾紛。新加坡大法官梅達順爲新加坡律師公會9月中舉辦的“家事研討會”致辭時,就提到家事法也須適用于現代社會不斷變更的家庭形式。
本期專題邀請擅長家事法的律師和學者,探討家事法在努力應對上述改變時的考慮和局限。
新加坡社會尚未做好接受“性別中立”(gender neutrality)的准備,法庭審理同性組成家庭的案件時還是趨向保守,所采納的原則和價值判斷反映出現有的社會規範。
大法官梅達順:一些問題難有完美答案唯有折衷解決
針對配偶生活費的課題,伊萊雅士事務所(Harry Elias Partnership)合夥人張智慧律師認爲,法庭應更朝向性別中立的立場,給予更公平和公正的分配,就如婚姻資産分配,沒有因爲性別而偏向任何一方。
他指出,配偶生活費的考量,應“包括但不限于”男女方的收入、誰是經濟支柱、男女方的開銷,以及任何一方是否因財務不平衡而須由另一方承擔其生活費。
大法官梅達順在家事研討會上提到,由于科技發展和社會規範的轉變,社會對家庭的認識和家庭成員所扮演的角色也隨之改變。“法律會努力滿足這些改變,但有時對一些艱難的問題卻無法給予完美的答案,通常只能折衷解決。”
大法官舉例說,過去都假設丈夫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根據《婦女憲章》,當男方拒絕提供合理的生活費時,就會被令付給女方,卻沒有相關條例,允許男方向女方索取生活費。
他指出,這些年來,夫婦扮演的角色和賺錢的能力不斷改變,2016年《婦女憲章》修訂條文,允許無自理能力(incapacity)的丈夫向妻子或前妻索取生活費。
條文修訂後,至今也只有兩起已知個案。根據張智慧,其中一起是今年6月的案件,受教育較少的男方因2017年的工傷意外而永久性傷殘,法庭令女方每月付他400元的生活費。
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沈木英律師說,另一起是患耳疾美尼爾氏病(Meniere’s disease)的律師向前妻索生活費,但不成功。法官裁定男方非長期處于昏眩狀態,只是頭暈時才無法工作,指他可從事其他工作,未必得當訴訟律師。
沈木英律師認爲,女性在事業發展和薪水等方面,還是和男性有差別。(沈木英檔案照,王律師事務所提供)
她說,只有當男方在婚姻期間傷殘,無法賺取足以維生的收入或供養自己時,方可提出要女方提供生活費的申請。男方如有投資或保險賠償等其他收入,就不能索討。“除了傷殘的規定,男方索討生活費跟女方的機制沒什麽差別——女方另有收入或尚有賺錢能力,就可能不會得到生活費或只能獲象征式的生活費。”
她也指出:“法庭在決定生活費數額時,會考慮女方獲得什麽婚姻資産,以及她是否有經濟能力。整體而言,法庭是根據需求發出生活費庭令。”
沈木英說,女性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雖然都比過去進步,但是論工作機會、事業發展和薪水,男女還是有差。“男方有權索討生活費,將加重較低收入的女方的負擔,使她無法前進。”
跨國夫妻離異時 孩子遷居矛盾多
審理越來越多“國際家庭”的案件,已成家事司法法院的一大挑戰,尤其是當男女方無法就孩子的遷移事項達成協議,案件更攸關重大利益。
大法官在家事研討會上說,科技雖可減緩分離的沖擊,但不可低估留下的家長失去定期與孩子面面交流的影響,而法庭的裁決對每個家庭成員的生活都可能産生深遠作用。
若涉及的法律課題有所沖突,將更加劇問題。國際家庭的問題不像一般只涉及金錢的商業案,它所牽連的利益更爲重大,不單直接影響生活,而各造所屬國家的社會價值觀等也有顯著差異。
以自身利益各挑選訴訟地
他指出,國際家庭糾紛的挑戰較複雜和多面,法庭要確保每個案件都公平,也因此面對巨大壓力。
大法官也提到各國之間的差異,導致男女方會刻意挑選訴訟平台(forum shopping)或濫用跨界的法律漏洞,雖然相關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張智慧律師同意大法官的看法。他說,一旦涉及跨國界的糾紛,各方就會考慮對他的財務分配或生活費最有利的訴訟地,即使該訴訟地不是最適當的。
涉及遷移的課題總是最難解決,法庭得評斷讓孩子跟著其中一名家長遷到國外是否最符合孩子的利益,也須考慮留下的家長與孩子的關系將因此疏遠等。
他指出,在這類複雜的案件中,律師就扮演要角,“恰當的法律意見將充作第一道防護線,可先評估和過濾一些立場,確定後再向法庭提出相關申請”。
沈木英律師說,各地的司法機構多以孩子的福利爲首要考量,而多數人持有這個觀念——每個法庭都自認在所屬的司法領域帶大孩子是最好的安排,“也因爲這樣,才出現(男女方)挑選訴訟平台或走法律漏洞的案件”。
律師:家事法改革應檢討分居和輔導
展望家事法改革,沈木英律師建議,如果婚姻破裂而男女方都同意離婚,當局應考慮接受離婚申請,沒必要有“分居三年”的規定,讓男女方等上三年。
她說,當局不斷強調男女方在申請離婚前接受輔導,尤其是有孩子的怨偶,倒不如“在結婚前讓男女方就接受這類輔導,或當成結婚前的一個規定,或許會更理想。”
張智慧律師指出,今年初政府接受家事司法系統評估與深化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法律界期待家事司法制度進一步加強,比如擴大執法力度,簡化執法程序以確保探望孩子的庭令能被遵守。
他也建議給予男女方更多支持和輔導,確保雙方能遵守庭令,並簡化離婚的程序和過程。
代孕孩子司法權益 有待國會明確立場
代孕是棘手課題,新加坡國會必須進一步辯論,給予更明確立場。
張智慧律師說,本地沒有代孕服務,但代孕本身並不違法。對較有經濟能力、借用助孕術卻仍無法有親生子女的異性伴侶來說,代孕還是個合理選項,但對想要親生孩子的單親家長來說,卻不能有這樣的選項。
“如果這是政府的政策立場,就該在國會辯論,加以闡明。”
張智慧預計未來將有更多代孕産生的法律問題,“渴望有自己的孩子是人類的基本需要。爲何因爲個人的婚姻狀態,剝奪這樣的基本需要?這很難讓爲人父母者理解”。他說,現有社會規範是讓爲人父母者有婚生的孩子,這也是政府要推廣的特定公共政策之一。
他指出,人們可以理解政府的立場,但爲何有能力的成人就因爲無法融入“較可取”(preferred)的公共政策,而不能擁有自己的孩子?這個艱難問題並沒得到解答。
沈木英律師則舉本地同性戀醫生向高庭申請,要讓男伴成爲一對兒女的法定監護人和享有共同撫養權,結果被駁回爲例說,高庭法官王少淩認爲一個家長就能爲孩子做決定,不必委任另一監護人。
法官指授權另一非家長廣泛的權力,包括可決定孩子是否接受重大療程或同意器官捐獻等,這些都是極爲重要的事,他所做的決定可能不利于孩子的福利。沈木英說:“這(判決)較像是保守司法取向的結果”。
現有法律未必考慮到每個孩子最佳福利
她指出,科技與社會並進,已經超越一男一女組成、而孩子是自然婚生的傳統家庭,“我們不承認同性結婚、代孕或同居所生的孩子,不過當涉及孩子的這類情況出現時,我們的法律會勉強去適應。”
沈木英律師舉一個接觸過的個案:A帶著她生下的寶寶,與同性伴侶B同住超過10年。兩人都有工作,但B跟孩子關系較親密。兩人後來分手,A帶走孩子,B卻沒有追索權。
她說,現有法律並沒考慮到這個孩子的最佳福利,“因爲同性結合不受承認,也沒有法律說明這類結合一旦涉及孩子,該如何解決相關的問題。”
大法官梅達順在家事研討會上,也提及助孕術的發展已挑戰傳統的“家長”概念,以及家長的真正責任。他說,一些讓代孕合法化的國家,已浮現“代孕家長的責任和權利”,以及“合法家長”定義的爭議。
大法官指出,新加坡高庭也審理過康生醫院于2010年一起“配錯精子生錯胎”的案件,“可以肯定的是,基礎技術和社會態度的快速轉移,將讓法庭和社會面對更多這類難解的課題。”
2018年,終審法院三司准許上述醫生領養代孕的親生兒子(現年7歲)時,指男童福利是法庭優先考慮的關鍵因素。
男童一旦被生父領養,在法律上從私生子變成“合法”的孩子,對他的身心發展將起正面作用,有助他被社會接受。
此案是本地法院審理涉及同性伴侶與代孕領養的首個案件,判決出爐後引起廣泛討論。
去年初,該醫生再通過代孕生下一女,將女兒帶回國。男醫生向高庭申請,讓全職照顧兩子女的男伴成爲監護人,結果被高庭法官王少淩以上述理由駁回。
助孕女子及配偶才是孩子合法父母
隨著越來越多不孕夫婦用助孕術生子,政府于2013年制訂子女身份(輔助生殖技術)法令,以保障靠助孕術生下的孩子的法律地位。根據法令,生育的女子及配偶將是孩子的合法父母;捐贈精子或卵子者不得被自動視爲孩子的父母,除非有法律依據。
如果失誤或欺詐錯配卵子或精子,孩子父母的身份將以假設錯配事件沒發生爲准。
社會學家:爲孩子著想 家庭定義終須擴大
家事案件一旦涉及到孩子,法官必定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爲前提作出裁決。基于同樣的原則,家事法的變革乃至社會對于家庭的定義,也應從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
新加坡管理大學社會學教授鄭寶蓮說,家庭關系破裂都會對孩子産生影響。(早報檔案照)
新加坡家事司法制度從廣義上來說,至今經曆了兩段程序改革浪潮。大法官梅達順在家事研討會上指出,這些變革源自于相關社會科學的進步,以及對本地家事司法願景的深刻反思。
第一次改革發生在1995年至2011年,當時的初級法庭成立了家事和少年司法處。這段期間,法庭處理案子時也開始采用調解和輔導方式。
在2014年成立的家事司法法院則標志著第二次改革。此時,關于家庭沖突如何嚴重影響孩子福利的科學共識日漸增多,法庭因此更傾向以孩子爲主的審理方針。
新加坡管理大學社會學教授鄭寶蓮說,在現今社會,孩子一般由一名女性母親和一名男性父親組成的家庭養育,任何其他安排會令孩子的成長道路變得曲折,可能對孩子的福利造成不良影響。
她以離婚爲例,家庭關系破裂和再婚是不可避免的,孩子也會受這些變化影響。“因此,我們要盡可能確保孩子在過程中得到保護。”不過雖然大家都相信和平達成離婚協議對孩子最好,但仍有怨偶會利用爭奪撫養權來互相傷害,結果就需要憑法官的智慧做出裁決。
鄭寶蓮說:“在這方面沒有簡單的答案。這就是爲什麽在我們鼓勵結婚和生育的同時,我也一直謹記這是個人的選擇。選擇結婚和生育的成年人必須經過認真交往後才這樣做,並且他們必須意識到會想要有孩子,婚姻就是一輩子的事。”
同性關系愈受認同 生養問題也須關注
被問及家事法在未來有哪些方面可以改進,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恩賜提到備受爭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
他預見,類似同性戀醫生領養代孕兒子的案件未來可能會出現更多。不過他也說:“醫生本身是尋求成爲合法家長的親生父親,是有力的申請理由。”
新加坡國大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恩賜預見,類似同性戀醫生領養代孕兒子的案件未來或出現更多。(早報檔案照)
鄭寶蓮說,有鑒于全球對同性關系認同度的改變,同性結合在未來會越來越普遍,而當人們允許同性結合時,將不得不接受同性伴侶生兒育女的渴望。
她認爲,考慮到無辜的孩子,社會觀念將不得不改變,用更包容的心態看待何謂一個“正常”家庭。“曾幾何時,我們還覺得離婚是件丟人的事,來自破碎婚姻的孩子也得背負社會汙名。如今我們進步了許多,在談論離婚時我們更爲小心,以免再婚家庭遭受負面影響。爲了牽涉當中的孩子著想,我們必須擴大對家庭的定義。”
另一方面,陳恩賜提及去年一起家事案件,一名年過21歲的男子入禀法庭向已和母親離婚的父親要求到外國求學和生活的費用。他認爲,關于父母有多大的責任,確保他們帶到這個世界的孩子能夠享有合理和基本的生活質量,是有待進一步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