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中學男教師被指搭上15歲女學生,一個半月內帶她回家胡搞10次,犯案時間多在下午或傍晚時分。
男子昨早(2月12日)被控20項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控狀,指他2015年8月10日至9月24日之間,10次帶少女到宏茂橋4道住家,進行性交和用手指性侵少女私處。
據了解,被告是中學教師,受害少女是他的學生,兩人同是華族。爲保護涉案少女,法官谕令媒體不准報道任何可泄露少女身份的資料。
根據控狀,在被告涉嫌犯案的一個多月內,其中七次發生在下午,兩次在傍晚時分,最後一次胡搞是在2015年9月24日,當天是哈芝節公共假日,被告早晨帶少女回家性交。
被告身材瘦削,昨早穿藍色上衣和深色長褲出庭,面控時面無表情。
被告剛請了代表律師,未決定是否認罪。律師庭上表示他剛被委任,需時間進行陳情,案展3月8日過堂。
法官批准他以2萬5000元保釋在外。被告在保釋期間內須交出護照,並且不准與受害少女直接或間接接觸。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第376(1)(a)的條文下被控,指他不論對方願意或不願意,與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爲。
如果罪名成立,性侵未成年少女者,每項控狀可被判坐牢長達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控狀也顯示,被告是在少女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
據本報了解,案發期間,少女仍是15歲,多一個月就滿16歲,即性侵條文下的法定成年歲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