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的最高境界,作爲刑辯律師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則來自于無罪辯護的成功。但並非所有的案件都適用于無罪辯護。如果被告人符合無罪辯護的法定事由,辯護人爲其做無罪辯護無可厚非。那麽,辯護人如何做無罪辯護呢?哪些情形下可以做無罪辯護呢?一起來看看吧。
哪些情況可以做無罪辯護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爲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爲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簡言之,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爲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
1、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精神障礙
3、正當行爲。正當行爲又包括(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險)。
刑辯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法定事由
無罪辯護——是爲不應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權的人依法爭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權而辯護。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無罪辯護: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爲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爲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3、被告犯罪行爲證據不足
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5、刑法不認爲是犯罪
6、刑法不予追究
作爲律師,我們做無罪辯護的理由很多,比如被告人根本沒有參與犯罪;被告人參與了犯罪,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被告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但因爲年齡、精神問題等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被告人實施的危害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被告人實施了危害行爲,但是該行爲性質屬于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爲等等。也就是說,要想做無罪辯護則必須將無罪的點找出來,將該關鍵點打掉則無罪成立。但找無罪的關鍵點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需要抽絲剝繭、層層遞進,即使找到了無罪的點,又必須要找到打掉該無罪這個點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也就是說在決定做無罪之前,必須要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必須要有理有據,必須要法律上、證據上說服自己,說服被告人、說服被告人親屬、說服一般的公衆……最後是影響檢察官和法官。只有無罪方案能夠讓普通正常的人能夠接受,才能夠說明這個無罪的方案是行得通的。
無罪辯護應遵循如下原則
1、要特別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麽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
2、無罪證據要充分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
3、要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爲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爲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爲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
4、注重溝通規避風險
如果被告人的行爲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需要注意一旦決定去做無罪辯護的話,則被告人往往會抱著很大的希望,而一旦無罪辯護不成功的話,又面臨著重判。盡管在庭審中,無罪辯護比較難得到法官的支持,但是辯護人一旦選擇了無罪辯護就不要輕易的放棄。做無罪辯護時要務必要嚴謹慎重。所以從對當事人負責的角度上看, 律師不能輕易做無罪辯護,必須要將案卷材料查閱之後才能去確定辯護立場。
綜上,律師決定做無罪辯護必須要建立在閱卷的基礎之上,而且必須征求被告人及被告人親屬的意見,畢竟無罪辯護是一把雙刃劍,一旦無罪辯護失敗,往往會遭到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