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一號文件”近日印發,這份名爲《關于人民法院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30條重要舉措,其中包括推動海南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
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是國際上知名自貿港和國際金融中心的“標配”,除了保障自貿港自身發展,還有利于搶占國際爭端解決市場。
專家介紹,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國際訴訟、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調解。《意見》對此均有涉及。
尤其是國際訴訟,《意見》對我國國際商事訴訟管轄機制作出重大改革,今後,兩家與中國沒有任何關系的外國公司可以選擇到海南“打官司”,這無疑可以彰顯海南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國際認知度和影響力。
國際商事法庭“開門”
除了最早設立倫敦商事法庭的英國,目前法國、新加坡、荷蘭、比利時、德國、卡塔爾等國都已經建立國際商事法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其中,第一國際商事法庭設立在廣東省深圳市,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設立在陝西省西安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1月15日在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經過兩年多的發展,國際商事法庭已經進入實質化運行階段,目前在任16名國際商事法官,受理18起有影響力的國際商事案件,審結6件。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海南設立聯絡點,參與協調指導海南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建設相關事宜。
作爲審理案件的第一步,國際商事法庭的管轄權決定了國際商事法庭受案的範圍和類型。一些知名國際商事法庭都允許當事人約定管轄前來訴訟。
然而,按照我國相關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國際商事法庭,需要與爭議有實際聯系,這主要基于爭議中的客觀地理坐標,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爲地等。
一位國際法學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現在,各國國際商事法庭對協議管轄已經不要求有實際聯系的要求,從而更能體現自己中立第三方的立場。我國對協議管轄的這種規定,並不利于樹立我國國際商事法庭的中立和公正形象。”
以海南的“近鄰”新加坡和迪拜爲例。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在最初設立時,是爲了處理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相關糾紛的。到2011年,迪拜對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改,不再只局限于其金融中心的相關案件,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管轄協議選擇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進行國際商事爭端解決。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在設立初期受理的案件也主要來自于提審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案件,此後修改規則,允許基于當事人的管轄協議受理案件,並不要求案件與本國有實質性聯系。
此外,荷蘭國際商事法庭、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比利時布魯塞爾國際商事法庭等也都不要求當事人所選法院與爭議之間有著實際聯系。
法院管轄權的擴張,可以帶來更多的案件。從2008年到2018年,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進入初審法院的案件從9件上升到81件,進入小額訴訟特別法庭的案件從54件上升到399件。如今,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受到中東和北非地區當事人的廣泛青睐。
對此,《意見》明確規定,對與我國司法轄區無實際聯系的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海南涉外民商事專門審判機構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這意味著,兩家與中國沒有任何關系的外國公司可以選擇到海南來“打官司”。
“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
除了國際訴訟,另外兩種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是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商事調解,《意見》提出,推動海南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引入知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商事調解組織,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在調解方面,《意見》提出,支持海南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國際商事調解組織,開展商事調解業務。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設立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達成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審判機構集中受理和審查。
在仲裁方面,《意見》提出,支持境外國際仲裁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支持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注冊的企業之間約定在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相關爭議進行仲裁。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産保全、證據保全、行爲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
2018年7月29日,海南國際仲裁院挂牌成立,這是海南省政府對原海南仲裁委員會進行改制後組建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是全國唯一一個不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仲裁機構,境外仲裁員247名,分布于全球38個國家和地區。
“仲裁員的精英化與仲裁機構的中立性有直接關系,我們聘請的境外仲裁員必須是知名仲裁機構的現任仲裁員。”原海南仲裁委員會主任施文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海事與金融是海南國際仲裁院的特色。施文介紹,“海南的海域面積約200萬平方公裏,是全國海洋面積最大的一個省,海南的仲裁也必然凸顯海洋特色,涉及領域包括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環境保護、海島建設、遠洋運輸、海洋科學研究等。金融也是海南國際仲裁院的重點領域,要爲海南的金融開發、金融創新做好准備。”
國際上成立的知名調解機構已有數十家,1997年,新加坡由國家撥款資助成立了新加坡調解中心。2014年新加坡首席大法官和法律部長又創立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作爲一家獨立的非營利機構,旨在提供世界一流的調解服務。
2020年6月1日,海南國際仲裁院成立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海南省司法廳副廳長、海南國際仲裁院理事長王雪林2020年10月表示,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是海南國際仲裁院改制的重要成果,能更好地與國內外商事調解機構和機制接軌,爲海南省商事調解走向國際化打下良好基礎,也爲《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未來在我國實施提前做好制度性安排。
加強産權保護
建設海南自貿港,需要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意見》從保障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運輸往來自由便利等方面提出了多項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淑梅在1月1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將妥善處理在大幅放開外商投資領域時産生的涉及外資准入限制的適用法律問題,依法認定外商投資合同效力,全面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其司法解釋,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她還介紹,將依法審理産權糾紛案件和跨境投資、融資擔保、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民商事、知産案件,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企業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海南自貿港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是爲自貿港經驗向全國複制提供經驗。“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義是,發揮市場無形之手在促進生産要素資源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與基礎性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構建市場無形之手與政府有形之手的良性互動關系是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成功的關鍵”。
劉俊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應該更多尊重市場的無形之手的作用,盡量減少政府對資源配置的幹預和限制,要壓縮負面清單,這對于促進貿易、投資自由便利具有重大的法治意義,具有固根本、利長遠、穩預期的作用。”
加強新業態的扶持和監管也是《意見》的題中之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文平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海南法院將按照《意見》要求,加強數據安全司法保護,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創新發展,加強跨境數據流動國際司法合作,積極參與制定跨境數據流動司法裁判標准和規則。
劉俊海認爲,爲明確立體型多層次數據産權歸屬,明確企業大數據産權的得喪變更,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建議抓緊起草《數據開發、利用與産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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