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發生一起中國男子性侵案,結果被重判。
一名31歲已婚中國籍男子,通過某約會軟件結識了同齡女受害者。
男子與女子一同到酒吧邊唱歌邊喝酒,當女子處于醉酒狀態時,男子將她推倒在包廂內的沙發上,企圖發生關系。
在女子極力反抗下,男子沒有最終得逞,只是將手指伸入女子裙下性侵了她。
女子在反抗中謊稱要上廁所,乘男子不注意,掙脫出門報警,警方當場抓獲了該男子。
新加坡被稱爲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國家,在對這起強奸未遂案的判決中,也可以看出重典重罰。最終,性侵男被判坐牢6年鞭刑3下。
這起簡單的案件,要是放在被稱爲性犯罪最嚴重的印度又會如何判罰呢?
在印度,每15分鍾就有一名婦女遭到強暴,而罪犯的判刑率僅爲26%。被懲者絕大多數也是窮人,富人卻逍遙法外。
即便判刑了,大部分人也只會蹲兩三年監獄。
毫不誇張地說,大多印度男性都認爲,“女人就是性”,強奸犯只是幹了一項“正義”的事業,是符合正常的“社會規範”的。
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非常重視文化傳統的保護。但與此同時,很多文化糟粕也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
其中最根深蒂固的,莫過于男尊女卑思想。
女孩就該相夫教子,衣著保守,不喝酒不聚會,一生聽命于丈夫或父親。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印度婦女走出家門,開始獨立工作。
在許多男人的心目中,獨立女性是洪水猛獸,可以借傳統之名懲罰她們!
這也導致了印度的強奸率直線上升,從1971年到現在,強奸案件增加了10倍多。
連強奸都不判,何況強奸未遂,印度的態度是:懶得判!
如果本案發生在我國,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和判決呢?
我國刑法針對女性的性犯罪只規定了兩個罪名:強制猥亵婦女罪和強奸罪。
行爲人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必然伴隨強制猥亵行爲,並且此行爲一經實施,也就意味著強奸罪的著手,即使最終沒有實現,也構成強奸罪未遂。
本案中,男子將手指伸入女子下體性侵的行爲,被新加坡法律認定爲強奸罪未遂,在我國也是如此認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奸既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因此,本案如果發生在我國,男子最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甚至更低。
可見,類似的案件情節,我國刑法的處罰力度比新加坡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