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男子涉嫌無駕照開貨車,被警方截查時企圖逃跑,在公路逆向行駛,與警方展開追逐,過程中撞壞兩輛汽車和一輛德士。
案件發生在去年7月16日,地點在沈氏道與芽籠一帶,男子最後開車撞上基裏瑪路一個停車場入口處的圍欄才停下。粗略計算,這起追逐戰全程約2.1公裏。
被告蔡林德在7月18日,也就是案發兩天後被控上國家法院。他共面對五項控狀,分別是四項觸犯公路交通法令和一項車輛(第三者風險與賠償)法令。
法庭原定昨天讓被告認罪,但後來改至本月6日進行審前會議。
被告曾是運輸公司老板,據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記錄,他于去年6月30日創辦運輸公司,但公司在同年10月29日結束營業。
資料顯示,被告是在創辦公司兩個多星期後涉嫌犯案。
被告面對的五項控狀,其中一項危險駕駛觸犯公路交通法令控狀,指他在去年7月16日上午約10時47分,在公路上危險駕駛,與警方展開追逐戰。
被告被指未遵守交通指示牌的指示,在四個路段逆向行駛,包括朝沈氏東道方向的沈氏道、朝芽籠16巷的芽籠路、朝基裏瑪路方向的芽籠16巷,以及朝基裏瑪路方向的芽籠20巷。
撞上停車場圍欄才停下
被告在試圖逃走時也釀成車禍,與兩輛汽車和一輛德士相撞後沒有停車,反而加速逃跑,最後失控撞上基裏瑪路一個停車場入口處的圍欄才停下。
被告面對的其余三項抵觸公路交通法令控狀,包括無駕照駕駛,在車禍發生後沒有停車,以及沒有遵守警方的指示停車。
至于他面對的一項觸犯車輛(第三者風險與賠償)法令控狀,則指他在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下開車。
在五項控狀中,以危險駕駛觸犯公路交通法令罪的刑罰最重,初犯者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重犯者的刑罰是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坐牢最長兩年,或兩者兼施。
至于無駕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開車、車禍發生後沒停車,以及沒遵守警方指示停車罪的刑罰都一樣,初犯者罪成可判罰款不超過1000元,或監禁最多三個月,重犯者的刑罰則是罰款不超過2000元,或坐牢最多六個月。(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