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生前買洋房送兒子,但顧慮到兒子萬一離婚時媳婦會爭家産,決定把洋房放在家族公司名下,豈料導致家人日後對簿公堂。兒子患癌臨終前要把洋房留給妻子,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手足不肯退讓,還直接叫他“快去死吧”。
死者妻子過後入禀法院討回洋房,高庭司法委員裁定洋房是由家族公司暫時爲死者保管的,公司必須把洋房歸還給死者的遺産執行人,也就是死者的三子陳偉陽。
引起爭端的獨立式洋房位于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號,由已故商人陳玉全于1975年買下。
八名子女在商人過世後,分別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中,三兒子陳忠錄因患上肝癌,2012年11月9日過世,享年64歲。
他的妻子許愛玉之後入禀法院起訴家族公司,許愛玉的三子陳偉陽(42歲)隨後也成爲起訴人之一。
訴方指陳玉全是屬意把洋房送給陳忠錄,家族公司只是暫時替陳忠錄保管洋房。由于陳忠錄的遺囑說明要把洋房留給許愛玉,因此公司應交出洋房擁有權。
訴方透露,在陳忠錄逝世前的兩周,他與兄弟姐妹見面時,要求公司把洋房“還”給他,可是其他人不但不願意,還對陳忠錄說:“快去死吧!”
死者臨終前寫下法定聲明要將洋房留給妻子
因此,陳忠錄決定在宣誓官和醫生的見證下,以寫下法定聲明的方式,交代父親生前處理洋房擁有權的來龍去脈。
陳忠錄說,父親當年知道他看上這棟洋房後,表示願意買下洋房送給他,因爲陳忠錄是打理家族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而因爲他願意留守公司打拼,家裏其他弟妹才得以出國深造。
不過,當陳忠錄要結婚時,訴方稱,父親指示他把洋房擁有權改到公司名下,以避免陳忠錄日後若離婚,許愛玉會和他爭奪洋房權益。夫婦倆原本打算申請政府組屋,父親知道後也出面阻止,理由是陳忠錄已擁有洋房,不必另買房子。
訴方稱,父親也曾把另一棟有地房産送給長子,但同樣因擔心兒子財産被瓜分,所以在長子婚後,改把洋房轉到公司名下。
自1970年代起,陳忠錄與妻子就以洋房爲家,在這裏生兒育女。訴方稱,多年來,夫妻倆也自掏腰包爲老舊的洋房進行多項裝修工作,包括建設底下汙水管和廁所抽水系統,以及在院子建設水池。
陳忠錄在法定聲明中表示:“如今我病了,我要確保格拉士哥路17號轉讓給我的妻子許愛玉。”
辯方則提出反訴,要求法庭下令許愛玉搬離洋房並向她索討相關賠償。辯方的立場是,父親一開始就打算把洋房分給所有孩子,加上父母親向來不喜歡許愛玉,所以不可能如此厚待陳忠錄,把整棟洋房送給他。
辯方證人供詞缺乏可信度
審訊期間,辯方傳召97歲高齡母親出庭供證,嘗試通過母親說明父親把洋房留給所有子女的意願。但司法委員彭康钊認爲,母親的供詞前後矛盾,而且有被人事先套好供詞的嫌疑。
另外,陳忠錄的弟弟還自爆曾在洋房後院,違例經營肉幹生意,現烤現賣,一晚可賣10公斤肉幹,嘗試以此說明其他手足也有份擁有洋房。
司法委員表示,相比之下,訴方的理據與證據更具說服力,幾名辯方證人的供詞則缺乏可信度。
他說:“一般的假設是,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interest)與法定産權(legal title)應同屬一個人,但我認爲本案有足夠證據推翻這個假設。”(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