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躍通勤執法人員和交警在東北部和西部展開的兩晚執法行動中,取締了10名使用違例個人代步工具和電動腳踏車的公衆,所沒收的器材包括一輛超過64公斤重的電動踏板車。
陸路交通管理局在面簿貼文說,執法人員本周一和二晚上,在後港4道、文禮大道和湖畔路等處展開取締行動。
共有10個人因爲使用不符合規格,如超重的個人代步工具和電動腳踏車,其工具被執法人員沒收。
根據規定,個人代步工具的重量不可超過20公斤,寬度不超過70厘米,或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裏。
騎士也必須遵循車速限制,在人行道的速度不可超過每小時15公裏,在腳踏車道和共用道騎行時,則不可超過每小時25公裏。
活躍通勤法令已從本月起生效,正式賦予陸交局立法和執法權力,以管制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及個人代步工具在人行道、共用道和公路上的使用。該局也有權監管代步工具的零售。
根據法令,初次超速騎行者可面對最高1000元罰款,或坐牢不超過三個月,或兩者兼施。若使用不合格的代步器材,初犯者可面對最高5000元罰款,或坐牢不超過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陸交局強調,活躍通勤執法人員和交警將繼續嚴格執法,取締違例者,防止他們的違例行爲危及騎士本身和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