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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例說明 軍人犯錯致他人喪命須負刑責

2021 年 3 月 12 日 足球算个毛

國防部長黃永宏醫生對國民服役人員受訓時意外送命表示痛心,他昨天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時以兩個例子說明,若有軍人犯錯導致他人喪命,都會在民事和軍事法庭上被控,面對刑罰。

案例①:

死者:胡恩懷二級上士(19歲)

事發日期:2003年8月21日

事件經過:胡恩懷是第7步兵旅精衛兵,他在德光島參加作戰求生訓練的結業演習時,頭部遭教官浸壓水缸多達四次後,不幸死亡。調查發現,有關求生訓練背離了原本的課程計劃,將學員頭部浸入水裏。若按照課程計劃指示,牽涉用水的環節只注明向學員噴水,目的是將他們淋濕。

處分:涉及魯莽行事導致胡恩懷喪命的四名突擊隊軍校教官,在2005年被判坐牢六個月至12個月不等。

案例②:

死者:陳茂誠三級上士(20歲)

事發日期:2012年5月11日

事件經過:陳茂誠是作戰情報學校的指導員,事發時在馬西嶺軍訓區參與演習。軍訓指揮官李廣健軍士長(當時33歲)明知下屬陳凱文上士(當時22歲)沒有合格駕照,卻令他駕駛吉普車。陳凱文開的吉普車載著陳茂誠和另兩名士兵,結果車子翻覆後陳茂誠不幸喪命。

處分:李廣健承認行事魯莽危害他人安全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兩項控狀,被判坐牢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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