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通常以聯名擁有的形式注冊房子,但一旦關系變惡,尤其配偶有第三者時,想保障自己和孩子利益的另一方,會選擇單方面終止聯名擁有權。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漢吾舉兩個個案,說明在危機出現前,最好辦妥個人事務。
但他提醒,婚姻關系往往比較複雜和棘手,“知易行難,要辦理也並非這麽容易的。女性因爲社會和文化壓力,面對的處境獨特,可能妨礙她們終止聯名擁有權。”
他說,當額外買方印花稅(ABSD)尚未推出之前,夫妻常以聯名擁有的形式注冊房子,是因爲考慮到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但須注意的是,生存者取得權意味著死者的擁有權會自動轉到還在世一方的名下,不能當成去世一方的遺産列入遺囑。簡言之,活著的配偶將享有屋子的所有權益,死亡配偶的權益無法當成遺産分給受益人。
“如果夫妻的關系疏遠,生存者取得權可能産生不利。”
陳漢吾教授也是義正律師事務所(TSMP Law Corporation)顧問兼信托與私人財富部共同主管。多年前,一個患末期乳癌的女子向他咨詢。女子與丈夫聯名擁有八個房地産,丈夫有女友,她擔心過世後,房地産歸丈夫和女友。
他提供法律意見,認爲最佳解決方法是單方終止聯名擁有權,然後立遺囑,把她的一半權益留給她的孩子,但她必須遞交通知信給丈夫。
可是,女子擔心和丈夫的關系變得更惡劣,最終選擇不要做任何事。
另一個案是女子病重在醫院,丈夫同樣有外遇。她指示律師辦理終止聯名擁有權的手續,不幸的是,她還沒簽名,就陷入昏迷。她的律師請示陳漢吾教授,問該怎麽做?
他說,援引心智能力法令,向法庭緊急申請委任女子的代理人,然後要求授權終止共同擁有權。但他提醒,庭令不容易申請到,可能涉及高昂律師費。
律師請示家人,最終沒采取任何行動,而女子後來也過世。
“這兩個故事,說明了危機出現之前,最好辦妥個人事務。”
他指出,單方面終止聯名擁有權的作法,可能導致聯名人的關系更糟,以致無法挽回。
“這是許多客戶面對的問題。律師可以就法律立場提供專業意見,但很難就複雜關系提供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