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持有120部報銷車輛,數名工廠業主正協助陸路交通管理局進行調查。
陸交局昨天(6月18日)發文告指出,當局6月7日在全島各處展開執法行動,取締違例的車商或車主,並起獲120部報銷後逾期未出口或拆卸的車輛,其中多數爲轎車。
根據《聯合早報》探知的消息,陸交局是于日前接獲線報,說一些工廠藏有已報銷車輛,而這些車輛並沒有在當局規定的期限內出口或者拆卸。
當局經暗訪查證後于6月7日采取行動,一舉起獲120部藏匿在全島多個工業區內的報銷車輛,並要求這些工廠的業主協助調查。
根據本地條例,汽車報銷後須要在指定時間內將車子拆卸或出口。
車業公會會長林雅保接受本報詢問時表示,車子逾期未出口的原因,有可能是出口商因爲手續費問題延誤了出口的日期,或者是車主有意保留被注銷的車輛。
他說:“要保留被注銷的車輛須要向當局申請,而這個申請很難被批准,除非是很特別的車子。”
而且,就算是當局批准保留的注銷車輛,也只能在室內陳列,不允許開上公路。
吉利機械私人有限公司是陸交局指定拆車廠之一。該公司經理吳淑風說,他們曾經遇過車主詢問有沒有可能出據車子拆卸證明,但是保留愛車作爲紀念。
她說:“這是不可能的。報銷的車子在送往拆車廠的兩天內就要拆掉了,最多只是保留零件。”
吳淑風也指出,從照片上看,被起獲的車子沒有拆卸的痕迹:“這些車子都沒被拆過,應該不是在當局指定拆車廠發現的。”
陸交局在文告中也提醒所有車主,須在報銷汽車一個月內向當局證明該車已送往陸交局批准的廢車處理中心、出口加工區或已出口到海外。涉嫌虛報的違例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12個月,或兩者兼施。
而在當局允許的期限後被發現持有、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報銷車輛的人則可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初犯者可被罰款高達2000元,或監禁三個月,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監禁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當局也強調,未注冊或報銷車輛不在保險範圍內。若駕駛沒有保險的車輛則可被罰款高達1000元,或監禁三個月,或兩者兼施,涉案者的駕駛執照也會被吊銷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