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SGX)即日起允許公司以“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dual-class shares,簡稱DCS)上市,但必須實施四項保障措施。
新交所首席執行長羅文才說:“由創業者領導的企業在募集資金以拓展業務的同時,希望保留執行長期策略的能力。新交所加入加拿大、歐洲和美國等國際交易所的行列,允許這樣的公司在新交所上市。那些理解並認同DCS公司的商業和管理模式的投資者也有更多選擇。”
新交所昨天(6月26日)表示,爲了順應新經濟趨勢,它推出了一系列新措施,允許兩級投票制股份結構的公司上市。
金融管理局發言人昨天也對此發表文告說:“新交所的DCS結構在支持快速增長的公司,以及減少公司治理風險之間取得了平衡。DCS上市將擴大投資者的投資選項,令新加坡資本市場更有活力。”
四項保障措施是新交所經過兩輪公衆咨詢之後所提出。第二輪公衆咨詢于4月27日截止。
新交所指出,這四項措施主要是爲了應付DCS公司可能發生的風險。
首先,保障措施要求DCS公司在若幹情況下,采取更嚴格的投票方式。這方式規定所有持股人只能以一股一票的方式表決。若幹情況包括委任或撤除獨立董事或審計師、改變任何級別持股人的股份結構、反向收購、清盤或除牌。
同時也要求大部分的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各個委員會的主席同時擔任獨立董事。
此外,規定一股多票股權的一股最多只能代表10票,而且公司必須在首次公開售股(IPO)時,披露一股多票的股權持有人以及團體或機構。
“沒有美國那麽自由也沒有香港那麽局限”
新交所發言人指出,如果是團體或機構,公司也必須披露組成成員,而且在IPO之後,不得擴大有關組合。
保障措施也要求公司施行“日落條款”。公司在IPO階段,必須事先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一股多票股權將自動轉換爲一股一權。
星展集團資本市場業務主管郭雪梅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指出,新交所提出的DCS結構,“沒有美國那麽自由,但也沒有香港那麽局限。”香港只限特定領域的公司能以DCS上市。
郭雪梅說,除了科技公司,一些家族企業應該也會感興趣。
瑞士銀行(UBS)新加坡投資銀行業務主管朱愛儀認爲,新交所這麽做展現了與“北方競爭者”競爭的決心,“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時機也很恰當。”
朱愛儀相信,不少本地起步且客戶群集中在亞細安市場的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會有興趣在我國通過DCS方式上市。
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東南亞證券資本市場主管何俊康受訪時透露,瑞士信貸接獲不少科技和非科技公司詢問在我國以DCS上市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