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來西亞政府最近提出有意提高賣給新加坡的生水價格,外交部長維文醫生強調,制定水價的水供協定是新馬締結分家協定中的一部分,任何違約行爲將等同于質疑我國主權獨立,單方面更改協定條款是不被容許的。
他也重申,馬國1987年決定不調整生水價格,已失去檢討水價的權利。
新馬是在1961年及1962年各簽訂一份水供協定。首份協定于2011年期滿,第二份協定則在2061年到期。
維文昨天在國會回答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議員迪舒沙的口頭詢問時說,水供協定並非一般協定,它得到1965年新馬分家協定的保證,並在聯合國備案。
他說,我國將完全遵守第二份水供協定的條款,包括協定下的水價,馬國也應如此。
馬國首相馬哈迪最近受訪時指第二份水供協定“非常荒謬”;他尤其不滿馬國必須以每千加侖0.03令吉(約0.01新元)的價格,每日供應2.5億加侖生水給新加坡,使水供問題再次引起關注。
柔佛州務大臣奧斯曼沙比安上周也說,希望調高水價至每千加侖0.5令吉(約0.17新元)。
馬國財政部長林冠英則表示,他將遵守水供協定,但希望新加坡能理解馬國目前的處境,並出于“善意”調整向馬方購買生水的價格。
維文昨天在國會答複時表示,我國已就水供問題多次公開闡明立場,包括前外交部長賈古瑪教授和時任外交部長尚穆根分別于2003年和2014年,在國會上全面作出的回應。
他兩次複述我國一直以來的觀點:“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我們支付多少錢,而是如何決定調整價格;新馬兩國都不能單方面更改協定條款。”
馬國1987年已放棄探討水價權利
然而,馬國已在1987年放棄探討水價的權利,並曾承認從低于市場價的進口淨水獲利。
根據第二份水供協定,馬國同意以每千加侖0.5令吉的價格向新加坡回購經處理的淨水。
我國處理生水的成本爲每千加侖2.4令吉(約0.80新元),馬國賣淨水給消費者的收費則爲每千加侖3.95令吉(約1.32新元)。
維文補充,馬國回購的淨水已超出水供協定的規定。“我們賣給柔佛的額外淨水是應當地的要求,並按照水供協定規定的相同價格出售。這是出于善意進行的,並不影響我們在協定中的權利。”
他也說,如果馬國當年行使檢討生水價格的權利,新加坡也許會針對柔佛河和其集水區的發展,采取不同的投資決定。林桂水壩歸柔佛所有,但我國仍支付建造費用和運作開銷。
此外,我國在1990年交付柔佛3.2億令吉(時值2.08億新元),作爲林桂水壩建造項目征用土地的賠償、停止伐木可能造成的收入損失,以及一次性支付水供協定剩余期限內租用土地的費用。
維文也強調我國外交政策三大基本原則,即維護國際法、遵循國際法解決糾紛,以及維護我國的聲譽,不管是作爲可信、可靠、始終如一的合作夥伴,還是完全遵守國際義務的國家。在新馬關系中,這些原則更爲突出。
他說,國際協定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是各國關系的基礎。“無論政府或環境如何變化,協定的存在使各國能和平共處、建立信任,並爲人民的長期利益合作。國家存有單方面修改或放棄協定條款的想法明顯是一種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