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病人打醫藥疏忽官司,拒絕醫院以30萬元和解,最後敗訴被令償還醫院48萬余元訟費、三名醫生共約43萬元的訟費,總計90萬余元。她有一個月可考慮是否上訴。
末期肺癌女病人打醫藥疏忽官司,要索賠約670萬元。案件開審的七天前,醫院與三名醫生願意以30萬元和解,女病人拒絕,表示只願接受130萬元的和解費,和解最終拉倒。
結果,訴辯雙方去年1月一連打了28天官司,高庭今年2月裁定諾爾雅茲琳(38歲,兼職主管)敗訴。她不服所判,准備上訴到終審法院,上訴料今年10月審理。
若加上自己律師費 起訴人得付至少100萬元
主審的高庭法官洪素燕日前發表判詞,估算出女病人必須償還醫院48萬余元的訟費、三名醫生共約43萬元的訟費,總計90萬余元。
若加上自己的律師費,起訴人必須騰出至少100萬元。她有一個月的時間,考慮是否要針對90萬元的訟費上訴。
訟費也包括律師費、消費稅和雜項開支(disbursements)。雜項開支涵蓋法庭使用費、文件費、專家證人費、審訊文本(transcript)等。
法官把辯方的訟費歸納成兩組:柯文婷律師代表的樟宜綜合醫院,以及陸祥平律師代表的呼吸內科專科醫生英南,以及兩名普通科醫生葉祥和蘇偉文。
她令兩組答辯人各可得32萬元的律師費、1萬6000元涉及和解的律師費,以及2萬3520元的消費稅;醫院和醫生的雜項開支,則分別爲12萬1645元和6萬8123元。
諾爾雅茲琳在審訊期間,不願透露索償額,但關乎訟費的判詞揭露其索償額,以及四答辯人去年1月曾獻議和解的數額。
根據判詞,起訴人不願高庭在上訴前先計算訟費,但法官認爲,答辯人算是勝利方,起訴人理應付他們訟費。
法官說,她沒理由不計訟費,而且辯方已通知高庭,他們願意讓起訴人延遲付款。
判詞揭露,四答辯人是在去年1月10日提出和解,即同月17日開審日的七天前。
因爲起訴人拒絕接受和解,辯方律師因此援引法庭條例,要求高庭按照有懲罰作用的“彌償基准”(indemnity basis),下令她從和解日支付比“標准基准”多20%的訟費給訴方。
法官說,根據法庭條例,提出和解一方必須給予對方至少14天的時間考慮,答辯人卻等到開庭日的七天前才提出和解,算是“相當遲”。所以,她裁定比“標准”基准多出5%才是恰當的。
她也說,和解是真實和有誠意的,不代表辯方妥協。雖然起訴人索取約670萬元的賠償,但答辯人建議的30萬元和解費是合理款項,並非象征式的款項。
“必須說的是,從表面上來看訴狀,這個索額是誇大的……起訴人似乎比較願意接受130萬元的賠償。”
法官:病人無法證實求醫期間患癌
2007年10月,起訴人因胸痛和呼吸困難,到樟宜綜合醫院急診部求醫。X光檢查後,被發現肺部有個小肉結(nodule)。
從那時候至2011年,她繼續到該醫院複診,指醫生們都沒診斷出其右肺有惡性腫瘤或患有癌症。
2011年11月,她到鄰裏診所求醫,醫生注意到其右肺有異樣。隔年2月,經活體組織切片後,被證實患肺癌。
她指四答辯人疏忽,沒提早在2007年發現腫瘤,導致腫瘤情況惡化,奪走她提早就醫的機會。
她預計自己少活五年,索討醫藥費、收入損失、家人失去依靠和失去結婚機會等賠償。
辯方駁斥說,起訴人是到了2011年才患癌,醫院與醫生們並沒失職。
洪素燕法官認爲,要證明院方與醫生真的有疏忽,起訴人須證明她從2007年至2011年間已患癌。
她指訴方專家缺乏腫瘤學的臨床經驗,而辯方專家的供詞更可靠。根據辯方專家,起訴人的肉結起初是良性的,特征不符合致癌腫瘤。到了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才轉爲惡性。
法官裁定起訴人缺乏確切醫療證據,說明她在醫院求醫期間已患癌,判她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