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和武裝部隊絕不容許任何侮辱或虐待士兵的活動,違例者將被懲處。
所有訓練必須先獲批准
國防部長黃永宏昨天在國會上回複工人黨非選區議員陳立峰詢問時指出,國防部和武裝部隊對任何形式虐待士兵或個人的行爲都采取“零容忍”立場,不管施虐者是軍官還是同僚都一樣。
本報日前曾報道,今年5月13日,民防部隊的郭俨進中士在完成全職國民服役的前一天,被同袍抛入泵井溺斃。此事讓各界震驚,也引發大家對軍隊“整人”(ragging)文化的擔憂。
黃永宏昨天在國會上解釋,這麽多年以來,武裝部隊都執行全面的安全管理系統,所有訓練活動都必須事先獲得批准。
他說:“各個單位的迎新活動只有在獲得批准,並且不危害任何服役人員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黃永宏強調,任何武裝部隊人員一旦私自進行活動、涉及欺淩、有意或無意違反訓練安全條例,將會面對武裝部隊內部的即決審判(summary trial)或軍事法庭審判,也可能被控上國家法院。
他舉例,2016年有四個全職國民服役人員因爲欺淩同僚而被控上軍事法庭,被判關進武裝部隊扣留所二至四星期;在2005年,突擊隊的軍官和訓練官因爲涉及受訓軍人溺弊事件,被國家法院判坐牢六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