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隱瞞自己就是屋主的身份,買家不滿決定拒買,要對方退回一成買價的支票,同時也取消支票。經紀堅稱雙方已有合約,就支票無法兌現起訴買家。法庭按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訴方勝訴。買家提出上訴,日前成功撤銷即席勝判。
女房地産經紀要看上公寓的夫婦簽發等于一成賣價的支票給“屋主”,以示買屋誠意。夫婦照辦且填好選購權書,但過後從律師口中得知選購權書的兩個條款“不尋常”,進一步查證才知原來經紀就是“屋主”。
夫婦對經紀隱瞞身份表示不滿,決定拒買,要對方退回31萬6000元支票,同時也取消支票。
不料,經紀兼屋主王可珠堅稱雙方已有合約,就支票無法兌現起訴貝爾納多和陳紅杏夫婦。
起訴人向高庭助理主簿申請即席勝判(Summary judgment),讓法庭在無須開庭傳召證人,按呈堂文件直接裁定訴方勝訴,結果成功。
答辯人提出上訴,日前成功撤銷即席勝判,而高庭法官朱漢德也批准辯方可以在不設任何條件的情況下,有時間准備答辯書,以便日後通過開庭形式抗辯。
買家指兩條款不尋常
本案尚未開審。涉案公寓“百慕樂8號”(Balmoral 8)坐落在史蒂芬路附近,賣價316萬元。
被指不尋常的兩個條款:一是賣方征收10%的選購權費(市場一般只收1%),其二是買方執行選購權書後,就得直接付賣方全部余款。
根據判詞,去年10月6日,陳紅杏看到賣屋廣告,就聯絡起訴人,隔天上午11時許與丈夫前往觀屋。
7日下午2時,起訴人上答辯人的家,要求陳紅杏開出31萬6000元的支票給屋主看,顯示她有買屋誠意,陳紅杏同意,但未簽訂選購權書。
當晚7時,起訴人和另一公司的女經紀李茱蒂,上門把選購權書交給陳紅杏,讓陳紅杏填妥個人資料。
兩人離開後,陳紅杏請示律師,才知上述兩個條款不尋常。陳紅杏聯絡起訴人,要她解釋,對方卻怪罪李茱蒂,說另10%將在陳紅杏執行選購權書時付款。
10月8日,兩答辯人查詢公寓資料,揭露起訴人是屋主的事。陳紅杏打電話給起訴人表示不滿,說要取消交易。兩人過後多次以WhatsApp和短信溝通。
辯方高級律師斯尼華申(N Sreenivasan)指手機的抄本顯示雙方沒有合約;即使有,也是因答辯人被起訴人誘騙。
但訴方律師李炳坤指抄本顯示雙方已達致買賣合約,所以辯方根本沒有抗辯理由。
因欺騙和簽發時考慮不周法官:可合法取消支票
朱漢德法官認爲,一人簽發支票時,通常會把支票當成彙票(向持票人支付指定金額的委托書),但也有幾種可能使簽發人合法地取消支票,這包括欺騙和簽發時沒作周全考慮。
他說,有權就支票展開起訴,以及有權申請獲得即席勝判,這兩者之間有個細小卻顯著的差別。
起訴人必須遊說法庭,答辯人上述兩種取消支票的辯護理由明顯地弱、在訴方申請即席勝判的聽審過程時根本站不住腳。
“答辯人可能在審訊時失敗,不過,在即席勝判的聽審階段,法庭只須了解,是否有說得通和一致的辯護理由。沒有爭議的事實和文件顯示,(本案)有需要進一步的審查。”
法官指出,辯方律師提到起訴人和李茱蒂舉動奇怪,“可能到頭來,這些投訴並不含欺詐成分,但顯然地,必須要有審訊以展開全面審查,確定支票是不是答辯人在考慮選購權書時簽發的。”
在支票簽發時,訴辯雙方並沒提及選購權書的事,這點雙方都沒有爭議,但訴方律師指起訴人當天傍晚發出選購權書,是考慮了支票的簽發,“這或許足夠,也或許不(足夠)。”
法官說,整體來看,答辯人應當有機會在審訊時抗辯,所以決定批准辯方的上訴,撤銷即席勝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