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法官梅達順領導的終審法院三司在一起上訴案中,措辭嚴厲地指訴辯雙方律師在准備上訴文件時“任性妄爲,毫無辨別力和輕率”,呈上過多和不必要的文件,導致各造承擔不必要開銷,也造成終審法院不便,並罕見地下令訴方和辯方律師,須承擔90%和20%費用。
傅麗雲 報道
由大法官梅達順領導的終審法院三司,在一起上訴案中,對訴辯雙方的律師大表不滿,措辭嚴厲地指他們在准備上訴文件時“任性妄爲,毫無辨別力和輕率”。他們也指律師們在審訊期間沒按照合理進度,也沒展示“合理能力”,行爲“不合理和不恰當”。
三司是對訴辯雙方同意的文件(agreed bundle of documents,簡稱ABD)有意見,指13個文件夾(各300張紙)、多達4000張紙涵蓋“狹隘的法律課題”,甚至是“狹隘事實”,嚴厲批評文件“明顯過多和完全沒必要”。
訴方把沒必要的宣誓書收入在ABD裏,導致各造承擔不必要的開銷,也造成終審法院的不便。
包括上訴庭法官鄭永光和莊泓翔的三司,罕見地援引法庭條例,下令代表上訴方的律師,須自行承擔90%文件的複印和文件費(filing fees),而辯方律師沒加以反對訴方做法,也有責任,被令得承擔20%的費用。
綜合受訪律師的保守估計,律師事務所每張紙的複印費,一般以0.15元計算,4000張等于600元。訴方須准備四套ABD(三司和主簿各一套)給終審法院、各一套給訴辯律師,也就是至少六套,或至少2萬4000張紙,複印費約3600元。
另外,法庭收取的一次過文件費,每張紙要0.60元,4000張等于2400元。
換句話說,訴方得承擔至少5400元。但因爲辯方律師得分擔其中的20%(1080元),訴方最終可能要付的費用是至少4320元。
更大意義在于“管教”和“警告”雙方律師
三名不願具名的律師都認爲,訴辯律師自行承擔複印和文件費,款額其實不大,但更重大的意義在于“管教”和“警告”雙方律師,並向律師界發出警戒信息。
一名在中型律師事務所服務的律師說,比較整體的訟費,5000多元不顯著,更重要的是“複印和文件費”庭令所涵蓋的意義。
他說,這個上訴案是涉及法律問題而非事實,沒必要“打包”所有的宣誓書再提交給三司,這等于浪費法庭的資源。“讓訴方律師承擔90%,意味著只有10%的文件用得著。這是向法律界發出警告,提醒律師提呈文件時必須三思。即使是辯方,也該提醒負責提呈的訴方,不能什麽都提交。”
一名女律師說,下令律師承擔費用不常見,通常是律師行爲不合理,“這也提醒了同行必須提呈合適的文件,不能隨便什麽都放。”
另一資深企業律師說,這是罕見庭令,“我想三司對雙方代表律師都有意見,所以決定發出這個信息。”
大法官在判詞中說,這是讓訴辯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的恰當例子。雙方顯然沒遵照主簿的指示,大量文件顯示他們沒篩選該收錄什麽宣誓書,也沒針對具爭議性的課題整理證物。
“ABD雖由訴方提交,但雙方律師都該負責任。辯方律師理當反對訴方不經選擇地把提交給高庭的每份宣誓書都收錄其中,不過,訴方應負起更大責任。”
考慮到大量文件造成各造不必要的花費和法庭不便,三司裁定訴辯律師自行承擔複印和文件費才是公平的。
訴方律師辯稱誤解高庭主簿的意思,結果把在高庭審訊時用到的所有宣誓書,全部納入有13個文件夾的ABD。
辯方原本指文件是訴方准備的,它不必負責,後來卻承認當初應該加以反對,所以也有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