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全職照顧患病祖母三年,祖母答應讓他久住組屋。祖母病逝後,遺産執行人因要賣屋逼迫孫子搬離。孫子索賠經兩輪上訴,可獲14萬元。
男子在青年時期全職照顧患病祖母長達三年,換來後者答應他可永久住在她名下的組屋。無奈祖母過世前並沒有爲承諾立下遺囑,男子被迫遷出組屋後打官司索賠,經兩輪上訴後,賠償額從原本的8萬余元調高至14萬元。
最高法院上訴庭在本月初審理男子劉興榮(34歲)的第二輪上訴後,昨天(8月16日)發表書面判詞裁定,劉興榮可獲得14萬元,補償他無法一輩子住在祖母的組屋單位所蒙受的損失。
由上訴庭法官潘文龍及莊泓翔所組成的二司在判詞中指出,之前的審案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到劉興榮所蒙受的非金錢損失,包括他爲照顧患肺痨病的祖母而犧牲社交生活,以及得持續面對可能感染肺痨病的恐慌。
判詞揭露,劉興榮在2005年至2008年期間,搬入祖母名下、位于後港的五房式組屋,全職照顧祖母直到她于2008年11月去世。當時劉興榮是一名20出歲的青年。
劉興榮稱,基于有祖母的承諾,讓他在她百年以後可永久住在她的組屋,他于是同意代付日常支出及祖母的醫藥費。此外,他也聲稱自己放棄全職工作及犧牲社交生活來照顧祖母,並且對會否感染肺痨病而終日提心吊膽。
由于祖母生前沒有立遺囑,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令,組屋由她的五名子女繼承,沒有劉興榮的份。因遺産執行人要把組屋出售,劉興榮只好在2009年7月份搬離。
劉興榮以失去繼續居住在該組屋的權利,以及爲照顧祖母所付上的代價爲由,向祖母的遺産執行人索償42萬元,並在前年獲高庭助理主簿判他可得8萬4000元,補償他長達七年的租屋開支。劉興榮嫌賠償額不足,他上訴後獲得高庭調高賠償額至10萬元,但他仍不滿意,進一步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
二司認爲,高庭法官以每月1500元的租屋費用,作爲估算賠償額的根據是合理的。由于劉興榮之前所住的後港組屋附帶家具,所以法庭在估算賠償時,除了計算月租,也得把他每月租用家具的花費計算在內。
男子申請組屋須等10年 以每月租屋費估算賠償額
但二司不同意只補償劉興榮長達七年的租屋費用。二司考慮到劉興榮在25歲時被逐出後港組屋,單身的他得等上10年才有資格獨自申請組屋,在這之前都得花錢租屋子,因此計算賠償額的年數應該是10年,而不是七年。
至于劉興榮聲稱爲照顧祖母而蒙受金錢損失,包括得支付醫藥費和失去全職工作的機會,二司認爲這方面的證據非常薄弱。劉興榮目前是一名講師。
不過,二司指出,高庭法官沒有考慮到,劉興榮確實在非金錢方面蒙受了一些損失,包括他因擔心感染肺痨病而生活在惶恐中,以及放棄社交生活來照顧祖母。
在考慮劉興榮所期望得到的補償、他所蒙受的損失,以及是否應把賠償額適當調低來確保公平及合理後,二司最終裁定他可取得14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