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針對亞細安上市公司的調查發現,過去兩年的企業誠信披露水平整體進步了,新加坡公司仍保持第二位,僅次于泰國公司。
然而,各國公司在經營與代理商和供應商之間的外部關系時,仍欠缺公開的防止賄賂守則。
這項調查由亞細安企業社會責任網絡(ASEAN CSR Network)和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的治理制度與機構研究中心聯合完成。
本輪調查是第二次展開,共分析了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五個國家市值最大的各50家公司,了解它們就其反貪舉措對外的披露程度。首輪調查是在2016年進行。
調查結果在亞細安企業社會責任網絡和亞細安商業咨詢理事會聯辦的亞細安負責任商業論壇上發表。該論壇于昨天和前天舉行。
更多國家鼓勵企業遏制貪汙
各國公司的整體披露水平平均爲56%,比前年增加了11個百分點。這顯示亞細安對企業治理的認識不斷提高,越來越多國家實施新條例,鼓勵企業誠信披露和遏制貪汙腐敗。
兩次調查的國家排名基本沒變,泰國的披露質量依然最高,達67%,新加坡則是55%。上一輪表現稍好的菲律賓,這次和馬來西亞同樣取得53%,印尼以51%的得分繼續墊底。
前天發出的聯合文告指出,泰國法律要求當地公司披露有關合規和透明度的政策,相信是泰國公司表現較好的原因之一。調查也顯示,泰國公司積極解決助長貪汙的導因,並傳達其反貪舉措,不止于滿足條例最低要求。
亞細安企業社會責任網絡主席央蒂對亞細安公司至今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進展表示欣慰,尤其公司治理准則是會影響公司在年度報告或行爲准則中披露信息的質量。
“因此,我們敦促政策制定者和公司把握當前的積極勢頭,進一步提高公司披露水平和透明度,以支持亞細安的反貪行動。”
另一方面,國大治理制度與機構研究中心主任盧耀群副教授說,盡管各國公司整體表現逐年改善,公司要全面實現誠信經營,還需盡快解決關鍵挑戰,即與代理商和供應商打交道的方式。
調查指出,各國公司在明確公開針對外部合作夥伴的反貪條例方面,適用于供應商的條例取得29%的披露水平,代理商的條例則僅有16%,是披露質量最弱的一環。
文告說:“作爲公司反貪政策的一部分,外部業者的參與同反貪行動是一樣重要的,因爲供應商回扣是組織內部常見的賄賂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