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困境的公司一旦啓動重組程序,原先進行中的生意或因抵觸合約條款而終止。律政部有意限制相關合約條款,讓公司在完成重組程序前仍能保住重要生意。
然而,如果公司無法履行合約的其他條款,還是可被終止合約。
律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前天在國會提呈破産、重組與解散法案(Insolvency, Restructuring and Dissolution Bill)一讀。
新法案將限制合同中的“ipso facto”(根據事實本身)條款,用意是協助公司在重組期間穩定收入來源。當公司發生特定事件如破産或重組時,這個條款允許合約被修改或終止。
經全盤檢討個人和企業破産法後,破産法檢討委員會2013年10月建議把管制個人破産和企業破産的制度結合成單一的破産法令。新法案出台後,破産法將被廢除,而公司法中與企業破産和重組相關的條款也將刪除。
另外,爲加強新加坡作爲債務重組國際中心,政府設立的一個工作委員會在2016年4月就深化重組法律框架、建造一個有利于重組的體系及提高本地在處理債務重組的地位三方面提出多項建議。由于兩個委員會對立法修訂提出的建議數量龐大,律政部分成三個階段落實,確保本地法律因應時代需求。新法案前天在國會提出一讀是最後一個階段,律政部在法案中也納入了業界反饋。
另外,法案也爲一個新的清盤人監管制度奠定基礎,闡明清盤人以公務員身份處理不同類型的重組和破産程序時的職責,申請和更新執照的最低資格和條件,以及紀律框架。
律政部附屬的破産與公共信托局將負責管理清盤人監管制度。目前,如果法庭沒有委任清盤人,或法庭下令清盤時清盤人職位從缺,官方接管人(Official Receiver)就會處理清盤工作。
截至上個月31日,官方接管人正在處理近100家公司的清盤工作,平均一個個案的可套現資産少于1000元。
爲了善用公共資源,法案設立新的提早解散(early dissolution)程序,供官方接管人和官方接管人同意的私人清盤人使用。
如果清盤人認爲公司的可套現資産不足以支付清盤費用或不須要進一步調查公司事務,則可向債權人和分擔人(contributory)發通知,說明30天後公司名字會從注冊名單上刪除並解散。任何人如果反對公司提早解散,可委任代理清盤人或向法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