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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總檢察長:是否提控男同性戀者性行爲 檢察司仍保有獨立酌情權

2021 年 3 月 12 日 智游厦门

新加坡總檢察長黃魯勝說,檢察司在決定是否要提控進行性行爲的男同性戀者時,仍保有獨立酌情權,沒有受到政府或國會限制。

他昨日發布聲明說,兩名前總檢察長溫長明與維克拉惹(V K Rajah)最近提到政府與國會指示、或讓人以爲它們在指示檢察司不要提控涉及刑事法典第377A節條文罪行的做法並不可取。

“如此言論可能導致不准確的印象,讓人以爲就第377A節條文而言,檢察司的酌情權已經被除去或限制了。”

他說,就這項條文而言,要是有關行爲是兩個成年人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在私人場所進行的,假設沒有牽涉其他因素,檢察司的立場是,提控當事人並不會維護到公衆利益。“這個立場至今不變。”

黃魯勝說,政府對第377A節條文采取的立場是,警方不會主動執法,比如執行掃蕩行動,但如果有人報警,而有關罪行涉及這項條文,警方仍會調查,例子包括有未成年人遭到剝削或虐待。

他說,警方行使執法或查案權力,不應該與檢察司行使提控酌情權混爲一談。

黃魯勝舉例說,2008年,時任副總理兼內政部長黃根成曾提到,一名16歲男子在與嫌犯口交後報警,警方完成調查後把案件轉交檢察司處理。

他說,檢察司考慮了所有案情,包括投訴人年僅16歲,而且罪行是在公共廁所進行的,最終決定提控嫌犯。

他引述黃根成當時的話說:“就報案時所披露的罪行而言,警方會把證據提交給檢察司,讓檢察司決定是否要提控。”

黃魯勝說,警方在辦案時,會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將案件轉交檢察司,而檢察司純粹是以案情、法律與公衆利益爲考量,獨立決定是否要提控嫌犯。

他說,雖然檢察司在行使酌情權時,有權考慮公共政策因素,但這些因素並不會束縛提控權。

“這些根本原則受到過去與現在的總檢察長再三的確認,也受到政府與國會的尊重。”

黃魯勝說,根據憲法第35(8)節條文,總檢察長身爲檢察司有權展開、進行或停止有關任何罪行的任何程序。

他說,在行使這個權力時,檢察司僅致力于促進公衆利益,並會考慮所有案情及其他事項,如調查機構的建議與國會的明確意願。

維克拉惹上月30日在《海峽時報星期刊》中撰文說第377A節條文已經過時。他在文中提到,國會保證雖然不會廢除條文,但也不會執行它,從法律角度來看,在憲法層面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政府或甚至是國會都不可以選擇性地決定要執行哪項有效的法律條文。”

《亞洲新聞台》上月18日的報道則引述溫長明說,檢察司應該是獨立的,卻被政府指示不要執行某些法律,將構成“非常危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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