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訴訟活動中,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最終處理結果都起著決定性作用。尤其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證據及證據規則的運用顯得更加重要。爲了讓您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就行政訴訟的舉證制度作以下簡要介紹:
一、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
1、如果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您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您作爲原告,應當提供您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如果被告認爲您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作爲原告,您有權向法庭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證據。如果您提供的證據不成立,並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3、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這裏需要特別提醒您的是,過去有些案件當事人出于種種考慮,把本應在第一審程序中出示的證據隱藏起來,等到上訴過程中再提出。但是,根據2002年10月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如果您是案件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應當提供有關證據,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將不予采納。
二、提供證據的要求
1、如果您向法院提供書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並簽章證明的書證原件的複制件、影印件或抄錄件;(3)提供報表、圖紙、帳冊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
2、提供物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制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2)原物爲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資料的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3)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寫明證人的基本情況;(2)證人簽名或蓋章;(3)附有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5、提供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並應有鑒定人和鑒定部門的蓋章。
6、您在提供證據時,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7、對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並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三、調取和保全證據
1、作爲行政訴訟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您不能自行收集下列證據材料,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您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1)證據持有人的基本情況;(2)擬調取證據的內容;(3)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2、您提交的調取證據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將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將向您送達通知書,說明不准許調取的理由。如果您對此有異議,還可以申請複議,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答複。
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但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證據名稱和地點、保全內容和範圍、申請保全理由等事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擔保。
4、作爲行政訴訟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您有證據或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提交的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或者提出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
5、作爲當事人,如果您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繳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四、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1、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2、作爲當事人,您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就由您在庭審中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
3、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勘驗人發問。發問內容應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方式。
4、申請證人出庭,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5、當事人申請的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該方當事人預付,案件審結後由敗訴方承擔。
注: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情請查詢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