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委員會對民事司法制度進行檢討並各自發表了報告,律政部昨天起針對多項建議進行公共咨詢。其中,民事司法委員會建議采納分層收費方式,希望讓各造明白,選擇上庭解決糾紛就須承擔一個固定費用,因而在行事前衡量利弊,規劃好要撥出多少款項。
醞釀近四年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具雛形,律政部從即日展開公共咨詢。當局計劃改變民事案訟費框架,希望人們在興起訴訟前衡量後果,同時避免律師爲了收取更高的費用,替客戶提呈無謂申請拖延案件進展。
大法官梅達順于2015年初下令成立民事司法委員會(Civil Justice Commission,簡稱CJC),律政部則在隔年設立民事司法檢討委員會(Civil Justice Review Committee,簡稱CJRC)。兩個委員會分頭對民事司法制度進行檢討並各自發表了報告,目標是簡化訴訟程序和提高效率等。
律政部結合兩個委員會的多項建議,昨天(10月26日)開始至下個月30日進行公共咨詢。
由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鄭永光領導的CJC建議修改訴訟費計算方式,“最巨大的改變”是把律師費劃分成不同組別,采納“分層訟費”(scale costs)的概念,這適用于涉及特定違約金和可估算賠償額的案件。
分層收費方式把律師費跟索償額或法庭裁定的賠償額(統稱索償額)挂鈎,視索償額多寡來限定律師費用。律師費相等于索償額的某個固定百分比,金額越高律師費自然也越高,但是增幅會遞減。
例如,索償額100萬元,首六萬元的律師費頂限爲六萬元的10%,接下來的19萬元定在5%,最後75萬元則是3%。也就是說,索償額100萬元的律師費最多可達3萬8000元。
這個收費機制涵蓋律師向訴訟人收取的律師費,以及敗訴方須支付給勝訴方的律師費(Party-and-Party costs)。唯有在訴訟人和律師,或者訴辯各造事先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偏離這個機制。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法官有權下令作出調整。
與此同時,委員會也強調收費的一大原則是,訴訟人的律師費不應超過敗訴方支付給勝訴方的律師費。換言之,如果勝訴方在訴訟的過程中行爲合理,律師費應獲得敗訴方全額補償。
委員會解釋,制定新訟費條規是要向各造發出一個明確的信息——他們一旦決定選擇上庭解決糾紛,就必須承擔一個固定的費用。這讓他們在行事前衡量利弊,以及規劃好要撥出多少款項。
對律師而言,固定收費意味著他們即使替顧客提出多項申請也不會獲得額外報酬,進而鼓勵他們盡快解決手上的案件。反之,要是訴訟人故意拖延,法官可下令他爲無理的行爲支付額外訟費。
建議限制提呈申請數量
在程序方面,CJC建議限制各造可以提呈的申請數量,以及幾時提呈這些申請,避免訴訟人在接近開審日期甚至是開審當日,才修改訴狀或答辯書,浪費審訊時間。
以時任律政部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爲首的CJRC則建議,讓法官在處理民事訴訟時有更大的主導權,例如有權下令各造專注于關鍵事項,指示案件往哪個方向前進、法官可以限制引證的範圍和方式、直接盤問證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