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宗本地男子借名給外國人買有地房地産的刑事案,在2016年牽出律師被指疏忽的民事訴訟,如今相關關鍵證人向高庭申請通過視頻供證,被裁定證人因怕被提控“不願”前來而遭駁回,男子要上訴到終審法院。
除非獲得當局特別批准,否則外國人不准在本地購買有地住宅。新加坡籍男子涉嫌借名,幫澳大利亞籍表弟買半獨立式洋房,結果被當局揭發和提控,指他以代理人身份協助外國人買屋,幫對方保管洋房。
阿尼爾(Anil Singh Gurm,56歲)在2015年1月被控抵觸一項住宅房地産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罪名,指他企圖幫洋房的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特金德爾保管洋房,若成立可被判最高罰款10萬元,或坐牢長達三年,或兩者兼施。
據了解,這起罕見的刑事案尚在審前會議階段,料很快開審。根據法令,當局有權沒收以500萬元賣出的洋房的全部所得。
不過,在2016年6月,阿尼爾采取民事行動,轉而起訴處理這起洋房交易的葉仁賢律師事務所(J S Yeh & Co)和代表律師雅斯明疏忽,沒告訴他爲外國人代購有地住宅是違法的。
民事案還未開審,又牽引出另一起將起指標性作用的“案中案”。
原來,阿尼爾民事案的關鍵證人特金德爾,已准備好宣誓書,卻稱“無法”來新加坡。阿尼爾因此幫他向高庭申請,要求通過錄像視頻供證。
不過,高庭法官施奇恩裁定證人因爲害怕被提控而“不願”前來,這種行爲是法庭不能容忍的,因此駁回申請,並強調如果批准阿尼爾的申請,將有違公共政策。
施奇恩法官說,害怕被提控不足以作爲法庭允許證人不必出庭供證的理由。“利用遠程視頻供證,可讓證人身處法律管轄之外的地方,可以開脫潛在罪責。”
阿尼爾不服申請遭駁回,要上訴到終審法院。
害怕被控可否以視頻供證 海內外仍無定論
這起案件將起指標性作用,因爲本地從沒針對“害怕被提控而批准以視頻供證”的法律問題有過定案,而海外至今對類似課題也沒有一致看法。
法官施奇恩說,上訴到終審法院有利于公衆,也可以厘清一般的法律原則。“海外至今對類似課題沒有一致定論,這是新加坡法庭首次審理這樣的課題。我認爲,這是上訴庭該決定、影響公衆利益的重要課題,所以決定批准上訴的申請。”
涉案的洋房位于實龍崗花園的克羅赫斯通道(Crowhurst Drive),有七個房間,面積約400平方米,當年買價200多萬元,在2011年以500萬元脫售。該洋房現任屋主目前以520萬元求售。
根據判詞,特金德爾因爲是外國人,不能買有地私人房産。他無法獲得當局的批准,就要求表哥阿尼爾協助,後者同意。
特金德爾負責承擔洋房的買價和費用,但洋房是用阿尼爾的名字注冊。特金德爾從2007年至2011年入住洋房,在本地工作,他後來決定搬回澳洲,在2011年賣掉洋房。
根據判詞,阿尼爾在要求高庭免除表弟出庭供證的申請中,給予五個理由:表弟已被告知他到新加坡,很可能被提控;在海外,擔心被提控可成爲要求通過錄像視頻供證的合法理由。
另外,澳洲有適合的技術支援,可讓辯方通過視頻盤問。表弟是關鍵證人,如果申請被拒,將影響訴方的案件,也會對沒機會盤問表弟的辯方不利等。
辯方也提出五大論點反對,包括讓表弟不必前來,等于豁免他被提控,不必受到制裁;表弟無法出庭,不僅對辯方不利,法官也沒機會觀察他庭上的言行舉止,評估其可信度等。
法官:通過視頻供證 等于助他完成開脫罪行
法官說,特金德爾還沒被控,嚴格來說,他根本不必逃脫罪行,也不能說他一定被控,但申請顯示,他是害怕被控。“單憑他因爲怕被提控而不願到新加坡這點,就可以駁回申請。”
他指出,特金德爾想避開法律的正常程序。“如果法庭認同潛在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徑,這等于是故意侮辱公共道德,對執行公義的不敬。”
法官說,一旦批准申請,讓他通過視頻供證,就等于協助他完成開脫罪行,這是不對的。
外國買家若想要購買有地住宅,必須先獲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批准組(Land Dealings Approval Unit)的批准。聖淘沙的升濤灣別墅(Sentosa Cove)是本地唯一允許外國人購置的有地房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