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什麽情況下可以恢複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答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複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複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恢複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由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恢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恢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申請的主體範圍包括:1.本人。2.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的情況比較複雜,其具體範圍無法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主要包括本人的監護人、債權債務人等。但具體案件中,這些主體是否都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請,也要在個案中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認定利害關系人是否是適格的申請主體,需要看本人的民事行爲能力狀況對其是否有重要意義或者影響。3.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