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名議員指出,這次修改雇傭法令沒有考慮到自雇人士受服務合約條件約束的程度越來越大,幾乎相當于雇員,卻沒有獲得法律保障。
人力部長楊莉明昨日在雇傭(修正)法案二讀辯論中回應議員時說:“自雇人士與服務購買者的關系和雇主與雇員的關系不同。這是我們沒有以雇傭法令管制自雇人士與服務購買者關系的主因。”
官委議員特斯拉副教授指出,許多服務購買者利用賞罰機制控制自雇人士,角色就像一名雇主,卻又不必承擔雇主應負起的責任。
他以小販爲例說,雖然小販是自雇人士,但在租用攤位時,卻得遵守各種條件,如指定工作時長,好比雇員。
他說,同樣的,德士司機可自由安排工作,私召車司機卻得達到各種要求,如最低接單率。
議員再納(白沙—榜鵝集選區)也指出,許多送餐員其實不是送餐公司職員,既沒有法定權益,工作受傷也無法獲得賠償。
“這使這些員工處于非常弱勢的狀態。我們的雇傭法必須正視這個問題。”
議員潘麗萍(惹蘭勿刹集選區)說,替多名雇主打工的人不屬于任何雇主的責任範圍,無論是假期與保險等利益或是技能提升,都沒有任何保障,發生意外時,雇主之間甚至可能互相推卸責任。
設勞資政工作組 解決自雇人士難題
楊莉明說,人力部今年成立了勞資政工作組,就自雇人士面對的難題提出解決辦法,當局日後會向議員彙報進度。
就雇主把雇員歸類爲自雇人士以規避法定責任的問題,楊莉明說,過去三年,人力部處理了約100起案件,協助雇員討回應得的利益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