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醫藥總監有權指定建築大樓的任何一名負責人、衛生監督員或委派人執行監督和追蹤工作,以加強預防和管控傳染病的傳播。醫藥總監或衛生監督員所承擔的合理費用和開支,也或能向建築大樓負責人索回。
衛生部長顔金勇日前爲傳染病(修訂)法案提出一讀,修訂內容包括增添上述細節。該法案皆在加強監督、預防和管控傳染病的傳播。
另一項擬議取代的條文是允許衛生部醫藥總監指派傳染病患或帶菌者(carrier),或從事任何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工作者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在指定期間停止或禁止工作和交易。他們也須確保工作或交易地點沒有進行其他任何活動。這些地點的交通工具、設備或機械等都不能再使用、移動、賣掉或處理。這些物品也不能移走,以預防和限制傳染病的傳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