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日前三讀通過嚴重罪案和反恐(雜項修正)法案,洗黑錢或爲恐怖主義提供資金的嫌犯一旦定罪,所受的懲罰將加重;知情不報或泄露調查信息的最高刑罰也相應提高。
人力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日前在國會爲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洗黑錢和爲恐怖主義融資都是嚴重犯罪行爲,可能對新加坡造成嚴重甚至破壞性的後果。
楊莉明強調:“如果不加以管制,這些犯罪行爲可能會破壞我國作爲值得信賴全球金融中心的聲譽,或致使恐怖襲擊發生。”她也指出,銀行和金融機構進入數碼時代之後,錢財跨境易手比以前方便得多,洗黑錢和爲恐怖主義提供資金的問題越來越棘手。
嚴重罪案和反恐(雜項修正)法案對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以及恐怖主義(取締資金)法令進行修訂,以提高相關罪行的處罰力度,改進相關法律程序,以及促進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信息交流。
修訂後的法令將洗黑錢的最高罰款,從10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或所涉及資産估價的兩倍,視何者爲高;未呈報可疑交易的最高懲罰也有所提高,觸犯法律的個人可被判罰款最高25萬元或坐牢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若是企業則罰款最高50萬元。泄露洗黑錢調查信息的最高罰款也從3萬元調高至25萬元。
至于爲恐怖主義提供資金,最高罰款也將提高至100萬元或所涉及款項的兩倍,同樣視何者爲高;知情不報的專業人士和機構懲罰也相應提高,但針對非金融專業個人的處罰沒變,罰款多達5萬元,或監禁五年,或兩者兼施。
爲了對付“錢騾”,修訂後的法令也增加條款,規定被告如果無法令人滿意地說明他如何得到某個資産或者其使用權時,法院將能夠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該項資産是否屬于犯罪行爲所得,並處以相應的懲罰。修訂後的法令也允許法庭在無須外國政府或者專家證明的情況下,根據控方提供的證據斷定被告是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犯下了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