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無罪(DATA:Discharged Amounting to Acquittal),與被判無事省釋(DNATA:Discharged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不同。前者算是成功脫罪,是真正自由人,與後者的情況不同。
劉玟進律師說,無事省釋不等于無罪,控方一旦掌握罪證,仍可傳召被告出庭,面對同個罪名和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 判無罪者,
他日可再被控同個罪嗎?
控方如果找到新證據,可“抓”回原判無罪者,再以同樣罪名提控他嗎?
劉玟進律師說,憲法第11(2)章保護人們避免被控同條罪名兩次。
這條憲法規定,除非擁有更高權限的法庭撤銷原有的罪名或原有的無罪判決,而且下令重審,否則被治罪或判無罪者,不該再被控同樣的罪名。
劉玟進律師說,終結(finality)的原則是司法的一部分。如果所有的司法裁決都須面對持續和永不停止的挑戰,司法制度就無法運作。
“這不只是關乎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的問題,而是司法過程的誠信。要貫徹終結原則的重要性,法庭對判決的撤銷制定了非常高的標准,以確保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檢討所有已審結的刑事案的上訴。”
■ 判“無罪”,會留案底嗎?
有人質疑,法官宣判被告無罪時,還是記錄在案。那麽,無罪者是不是還留案底?
劉玟進律師說,所謂的案底是記錄法庭的判刑或刑罰,被告有過哪些刑事記錄,“無罪者是不會有案底的。”
他也說,從2005年10月起,抵觸輕微罪行者如果不再犯罪,過了某個期限案底將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