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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期限無法完成程序 律師向死人索賠被判無效

2021 年 3 月 12 日 霓167110298

起訴人沈碧雲因坐德士出意外受傷,原本想向德士司機的保險公司索賠,卻因訴狀一直無法遞交,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法律程序而宣告無疾而終。

律師代車禍受傷乘客索賠,把訴狀遞交給德士司機,渾然不知司機已過世。死人無法接收訴狀,等于訴狀的遞交無效,而律師過後兩次錯失機會,沒在期限前遞交訴狀或申請延長遞交的期限,使索賠行動嚴重過期,最終法庭下令終止這起官司。

經過多番波折,索賠行動仍然胎死腹中,訴方律師將向高庭提出上訴,但上訴日期未定。

這起“告死人卻告不成”的官司,雖然顯得技術性,卻具有其法律和教育意義,讓有意打官司的當事人和律師知道,要展開訴訟行動,還是必須嚴格遵照法庭條例,恰當地完成遞交法庭文件的工作。

傷勢索賠有三年期限,從受傷那天算起。一旦入禀法庭,訴狀須在入禀日的半年內,遞交給索賠對象。如果超過遞交期限,卻有更新遞交訴狀有效性的良好理由,就可延長期限多一年。

根據判詞,2013年4月6日,起訴人沈碧雲與另一乘客,坐上邝金德的德士,不料德士撞上巴士,沈碧雲因此受傷。

未入法院肇禍司機已逝世 訴方律師遞交訴狀不成功

2014年9月,沈碧雲通過余雅各(Yu & Co)律師,寫信通知德士的保險公司First Capital Insurance,說要索賠。

2015年4月,起訴人展開索賠訴訟行動,卻不知德士司機已在2014年12月10日,因其他事故過世。

訴方律師要遞交訴狀,卻一直不成功,就向法庭申請到替代的遞交方式,2015年5月到司機最後已知地址的大門,貼上訴狀。

司機毫無回應,訴方在隔月申請得到缺席裁決。保險公司得知後,委托李谛雅和黃安東尼律師(United Legal Alliance)處理。

同年8月,辯方律師通知訴方律師,說邝金德已過世,要求對方修改訴狀,把答辯人的名字改爲邝金德的遺産管理人。

遞交訴狀的期限是2015年10月,訴方律師卻錯失第一次機會。

五個半月後(2016年1月),訴方律師才向辯方律師查詢遺産管理人的資料。雙方也才知道,還沒人受委管理邝金德的遺産事務。雖然遞交訴狀已超過期限三個月,訴方卻沒申請更新遞交的有效性,把期限延至2016年10月,錯失第二次的機會。

2016年7月,邝金德的外孫胡章宏,表示願意代外公處理索賠事務。

去年4月,訴方律師向法庭申請延長遞交期限獲准,可在去年10月底之前遞交訴狀給胡章宏。

辯方反對,要求撤銷這起官司。它質疑既然邝金德已過世,以替代方式遞交訴狀的庭令,以及委任其外孫的庭令是否合法?

訴方律師則指出,辯方當初協助獲取外孫的同意來代表死者,這時才來申請撤銷訴訟,既不公平也不對。

辯方律師表明他們無意誤導訴方律師,而是想協助蒙受重傷的起訴人,但他們當時不知道法庭的相關條例。他們不僅通知訴方律師應當把死者的遺産管理人列爲代表人,也提醒對方應盡快申請更新訴狀的有效性,但訴方律師沒聽取意見。

國家法院法官裁定,以替代方式遞交訴狀的庭令無效,因爲邝金德已過世,而當時還沒人代表他。

他認爲,辯方律師沒有誤導訴方律師。一開始時,雙方律師都不清楚法律和程序,辯方律師想協助訴方,卻引起更多複雜的問題,讓人遺憾。

法官:訴訟行動有期限

法官指出,訴訟行動是有期限的。遞交訴狀的期限是2015年10月,他看不出爲何更新訴狀的有效性無法在指定的期間完成。如果訴方律師及時申請更新,也不至于落到今天的局面。

“我其實希望訴方展開這起訴訟行動時能更爲慎重。我也設法調解,以取得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但它們都無法達致協議。”(人名譯音)

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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