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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送兒”後反悔 高庭令姑婆 須歸還男童

2021 年 3 月 12 日 连线Insight

王少淩法官在判詞中解釋,爲人父母親是一輩子的事情,家長不可單方面宣布與孩子斷絕關系。除非獲得法庭批准,或逝世家長在遺囑中做出指示,否則父母親無法擅自委任監護人。因此,男童父親所簽署的協議書在法律上不受承認,姑婆不是男童的法定監護人,也不具備申請撫養男童的法律立場。同時,沒有證據顯示男童回到父母親身邊後會受到傷害。

黃佩玲 報道

[email protected]

男嬰出世才一周,父親就以婚姻亮紅燈和倍感壓力爲由,簽下白紙黑字把兒子送給男童的姑婆照顧,豈料他事後反悔,但女親戚卻不肯“放人”。高庭指姑婆並非男童的法定監護人,指示她把男童交還給親生父母,讓他們一家團聚。

高庭法官王少淩在本月份發表的判詞中指出,沒有證據顯示男童的雙親不具備照顧孩子的能力,把男童交還給親生父母撫養,比較符合男童的福利。

她也強調,嬰孩並非任人轉移與占有的“財産”,撫養孩子是父母親不可輕率對待的責任和法律義務。其他人如祖父母、姑姑和叔叔等,也可在孩子人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照顧孩子的機會與權利有限。

法官說:“他們或許對孩子視如己出,但孩子終究不是他們的。”但她建議,我國可考慮制定具體法律條文,准許孩子爸媽以外的人士如祖父母,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申請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爲何由姑婆照顧男童 雙方說法各異

本案男童現年四歲,從出世一周後至現在,一直由他的姑婆照顧。姑婆去年8月入禀家事法院,申請取得男童的撫養權與看管權,但同時父母親則要求法庭谕令姑婆把男童交還給他們。姑婆申請失敗後上訴至高庭,但同樣被駁回。

根據判詞,男童的父母親在2010年11月結婚,婚後生下五名兒女,男童是夫妻倆的第三個孩子。2014年8月初,在男童出世後的第七天,姑婆在男童的祖父母家中,與男童父親碰面,並見到對方哭泣與一臉彷徨。

姑婆當天接男童回家照顧,隔天與男童父親再次會面,要求對方簽下自己所准備的協議書,承認姑婆爲男童的監護人,有權安排與決定男童生活中的各種事項。

至于爲何由姑婆照顧男童,雙方說法各異。男童父親聲稱,他當時因婚姻出現問題而承受巨大壓力,所以把兒子交給女親戚照顧,但姑婆卻聲稱,是男童雙親抛棄孩子,後者無人照顧,她才決定負起照顧男童的責任。

協議書不受法律承認

姑婆接男童回家兩天後,生母帶著警員找上門要帶兒子回家,父親之後也提出相同要求,但姑婆拒絕歸還男童。姑婆上訴時稱,自己與男童關系親密,當年是他的父親自願放棄照顧兒子,過去四年來夫妻倆也只見過兒子四次。

但王少淩法官在判詞中解釋,爲人父母親是一輩子的事情,家長不可單方面宣布與孩子斷絕關系。除非獲得法庭批准,或逝世家長在遺囑中做出指示,否則父母親無法擅自委任監護人。

因此,男童父親所簽署的協議書在法律上不受承認,姑婆不是男童的法定監護人,也不具備申請撫養男童的法律立場。同時,沒有證據顯示男童回到父母親身邊後會受到傷害。

法官說:“我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裏,男童由父母親撫養成人的同時,也可以和姑婆保持親密關系,因爲他們都屬于同一個旁系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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