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孫惠民和老翁楊准的遺産執行人爲他們聯名戶口中的51萬余元存款打官司。老婦的侄兒更指責老翁的侄兒沒有按照姑父遺願,撥30萬元來支付姑母的醫藥費。
一對年過九旬的夫妻先後逝世,沒有孩子的兩人分別把各自財産留給自家侄兒,可是結怨多年的兩家人如今爲51萬余元錢財鬧翻且對簿公堂。
老婦的侄兒指責對方在姑父去世僅七天後,不誠實轉走屬于姑父姑母的51萬余元聯名存款,並且沒有按照姑父遺願,撥30萬元來支付姑母的醫藥費。但老翁的侄兒辯稱,他是獲得老翁生前授權撥用銀行存款,他也有收據證明當中部分款項是用于照料老婦。
這起民事官司昨天在高庭開審,訴辯雙方分別是老婦孫惠民和老翁楊准的遺産執行人,他們分別是美國籍男子孫至豪(54歲)與本地商人楊嘉蔭(74歲)。孫至豪是孫惠民的侄兒,而楊嘉蔭則是楊准的侄兒,兩人昨天在庭上沒有交流,之前也曾爲涉及兩老遺産的其他事項打官司。
兩老曾認老婦侄兒爲養子
根據訴辯雙方的開庭陳詞,楊准與孫惠民結婚超過50年,膝下無子女。1960年代末,兩人分別從中國和台灣移居至新加坡。楊准在本地出任多家公司的董事,他于2012年5月過世,享年95歲,妻子則在四年後往生,死時97歲。夫妻倆生前都立好遺囑,把各自財産分別留給與自己同姓的侄兒侄女,包括起訴人與答辯人。
在台灣出生的孫至豪自小與姑父姑母關系良好,楊准夫婦也在1972年于台灣辦理手續,認孫至豪爲養子。1974年至1982年間,孫至豪從台灣來新與楊准夫婦一起生活,之後移居美國與生母同住,並成爲美國公民。
在辦理美國簽證的過程中,孫至豪正式申請與楊准脫離養父養子關系。訴方稱,楊准夫婦在世時,孫至豪一直視他們爲親生父母,每年來新探訪姑父姑母一至兩次。
目前經營建築生意的答辯人楊嘉蔭則與楊准關系密切,曾爲後者打工14年,每周定期與兩老一起用餐。他在楊准逝世後成爲其遺産執行人,與兩個弟妹共三人平分楊准的遺産。
老翁交代留30萬元給妻作生活與醫藥費
楊准生前在遺囑中交代,留一筆30萬元的款項作爲孫惠民的生活與醫藥費,若有任何剩余款項,就當做遺産分給楊嘉蔭與弟妹。但訴方聲稱,楊嘉蔭沒有盡責支付孫惠民的醫藥費。而且,在楊准過世僅七天後,楊嘉蔭就不當地從楊准夫婦的聯名銀行戶頭轉走多達51萬5000元。
訴方指楊嘉蔭其實無權提取這筆錢,因爲聯名戶頭中的款項不屬于楊准的遺産。孫惠民生前曾從台灣把一筆屬于她超過50萬元的款項,轉入聯名戶頭,因此戶頭裏的錢是屬于孫惠民的。
楊准過世後,孫至豪發現姑母的健康一落千丈,身體非常虛弱。他指責楊嘉蔭沒有遵守姑父的遺願,對姑母疏于照顧。訴方代表律師方應發指出:“若不是答辯人不誠實的挪用行爲,起訴人可有更多資金來支付孫惠民的醫藥費,而孫惠民在世時也可享有更好的生活素質。”訴方如今要求楊嘉蔭交代30萬元的去向,並且交還從聯名戶頭轉走的51萬余元。
代表辯方的維加雅(R. S. Wijaya)律師則駁斥,楊准夫婦生前已授權楊嘉蔭管理聯名戶頭中的款項,因此楊嘉蔭並非不誠實或不當轉走存款。而且,他也把其中30萬元用于照料孫惠民,並有收據爲證。但訴方駁斥,呈堂收據的字迹模糊不清,無法成爲可靠證物。案件今天續審,暫定本周和下周審理長達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