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起離婚案的婚姻資産分配問題,三司雖同意丈夫降低總資産的要求,但卻同時表示,丈夫不能因爲妻子收入高或分得可觀資産,就要求減輕父親撫養孩子的應盡責任,撫養費因此維持不變。
結婚近20年的富有夫婦,因丈夫搞外遇鬧離婚。妻子要求平分3800萬元總資産,丈夫則要求減少分給妻子的資産和減少孩子的撫養費。
上訴庭昨天駁回妻子的要求,但同意丈夫的小部分資産是在兩人取得臨時離婚令後才獲得,可從聯名資産中扣除,因此把兩人的總資産從3800萬元降低到3500萬元。
不過,丈夫要求減少孩子撫養費的申請,則被上訴庭駁回。
由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潘文龍和高庭法官洪素燕組成的三司庭,昨天發表關于婚姻資産分配的判詞。案中的妻子是銀行高級執行員,丈夫則是一家投資基金的副總,常駐上海,他同時也是多家公司的董事,判詞並未揭露兩人的年齡。
兩人在1993年結婚,2002年通過人工受孕誕下第一胎,2006年生下第二個孩子。
妻子在2008年發現丈夫有外遇,2010年提出離婚,一年後取得臨時離婚令。不過,兩人遲至2016年6月,才開始針對財産分配一事鬧上法庭。
判詞揭露,兩人結婚初期都專注于事業,妻子在銀行當分析員,丈夫則是工程師。兩人曾在1999年到美國同一所大學修讀進修課程。
2001年回國後,妻子在多家銀行擔任高級執行員,丈夫則在數家公司當顧問。在前半段的婚姻期間,妻子的收入一直比丈夫高。
2005年,丈夫和四個夥伴成立一家投資基金公司,業務蒸蒸日上。到了2016年6月,他的身家已累計到2802萬元,2008年更成爲基金中國部的副總,長期旅居中國。
兩人婚後曾購買三間房子,頭兩間賣出套利,2007年6月尾買下的武吉知馬房子則是婚姻住所。2008年8月,妻子發現丈夫在中國與一名女子同居。
2009年8月,丈夫在中國買房與情婦雙宿雙棲,情婦還是聯名屋主。2010年3月,丈夫把每月給予妻子的生活費從1萬6374元減少到1萬5000元,半年後更減到5000元,促使妻子提出離婚。
兩人因爲無法就婚姻資産分配達成協議,鬧上高庭。法官審理後把他們的資産定爲3800萬元,其中66.76%歸丈夫,33.24%歸妻子。孩子監護權歸妻子,但丈夫每月要承擔孩子1萬1000元的撫養費,以及承擔孩子75%的教育費。
兩人都對裁決提出上訴,妻子要求平分資産,丈夫則要求降低婚姻總資産額,並只願意把其中30%分給妻子。丈夫也要求把孩子的生活費降低到每月5435元,並只願意負擔孩子50%的教育費。
三司法官審理後駁回妻子上訴,同意丈夫的小部分身家是在取得臨時離婚令後獲得的,可從婚姻資産中扣除,因此把兩人的總資産降低到3500萬元,分配比例則維持不變。法官同時表示,撫養孩子是父親應盡的責任,不能因爲妻子收入高或分得可觀資産,就要求減輕應負擔的責任,孩子的撫養費因此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