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超市31歲男店員利用店內商品爲餌,性誘12歲中一女生,不但教唆對方拍攝猥亵影片、對她做出猥亵行爲,還企圖強奸她。
12歲女生到鄰裏迷你超市買東西,遇上31歲男店員向她示愛,女生一口答應與他交往,結果淪爲對方的“性玩物”長達四個月。
“交往”期間,男店員任由女生到店裏免費拿走商品,還把她帶到組屋鄰裏各角落性侵和企圖強奸,事後給她5元至50元現金。
這名男店員是來自印度的被告烏達亞古瑪。他一共面對七項控狀,包括用手指性侵女生、教唆她拍攝猥亵影片、對她做出猥亵行爲和企圖強奸她。被告昨早在高庭認罪後,被判坐牢13年和打鞭12下。
根據控方披露的案情,2016年9月,被告開始在受害女生住家附近的一家迷你超市打工,同月結識帶著弟妹光顧迷你超市的受害女生,與她聊了起來。
幾天後,念中一的受害女生獨自回到商店,被告叫她到附近樓梯口談話,女生當時以爲被告要討論弟妹在店裏的行爲。結果,被告開始對女生表示興趣,問她幾歲和是否有男朋友等私人問題。自稱20多歲的被告,也叫女生做他的女友。
一直以爲自己不討人喜歡的女生,馬上答應與被告交往。兩人開始互通短信聊天,女生在被告的指示下,自拍猥亵裸照與視頻發給被告。被告也准許女生“免費”光顧便利店,任由她取走店裏的雪糕、玩具和餅幹等商品。當店裏沒其他顧客時,兩人就親吻摟抱。
漸漸地,被告對女生做出越來越過分的性行爲。女生放學後到商店找被告,後者帶她到組屋鄰裏的不同角落如樓梯口,對她做出各種猥亵舉止,包括撫摸她的胸部與私處,以及在她面前自慰。被告也指示女生爲他口交,並且用手指性侵女生。每次“完事”後,被告會遞上5元至10元給女生。
在性誘女生的過程中,被告信誓旦旦,除了親昵地稱女生爲“老婆”,還承諾要帶女生回印度結婚,並且計劃見女生的母親提親,但他根本沒打算這麽做。
交往約兩個月後,被告在2016年11月至12月間,兩次企圖強奸女生,首次是在朋友住家,當時屋內沒有其他人,第二次則是在某座組屋的頂樓,但女生兩次都推開被告。
無法得逞的被告惱羞成怒,當場提出分手,並把一張50元鈔票交給女生。自此之後,被告停止聯絡女生,女生光顧便利店時也不再得到免費商品。
“正牌”女友報警揭發被告
其實,被告在犯案期間另有一名“正牌”女友,後者不時到便利店探班,發現被告時常“鬧失蹤”,一離開店鋪就不見長達數小時。女友心裏起疑,趁被告睡覺時偷看他的手機,結果看到被告與受害女生的短信內容,以及女生穿著中學校服所拍攝的猥亵視頻。
女友在2017年5月報警揭發被告。她當時告訴警方,自己其實已懷有被告的孩子,本來還准備與他結婚。
被告昨早求情時稱,他對自己的行爲感到羞愧,並想對女生及她的家人道歉,但高庭司法委員彭康钊斥責他剝削年輕女生的純真,而且對她做出道德腐敗的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