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以下和65歲及以上的被捕者,如果罪行不嚴重,執法人員將不會對他們上铐。
內政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次長安甯·阿敏昨天在國會答複鄭德源(西海岸集選區)的口頭詢問時說,內政部最近就有關限制被拘留者行動的准則展開定期檢討,已作出一些改變。對于上述兩個年齡層的被捕者,執法人員一般將不會限制他們。
然而,如果被拘留者涉嫌謀殺、強奸或販毒等嚴重罪行,或負責護送的執法人員判斷被拘留者可能逃跑、傷害他人或自己,那麽他們的行動可能會受限制。
安甯·阿敏補充說,倘若被拘留者出現任何不穩定或不合理行爲,也可能使有關人員作出限制對方行動的決定。
他強調,公衆不會接受被拘留者逃跑、傷害他人或自己的情況發生。“我們必須根據執法人員當下的判斷采取行動。”
心智障礙者和監獄官陪同嫌犯除外
至于心智障礙者,安甯·阿敏說,這類嫌犯可能會毫無預警地表現不順從的行爲,因此只要對方的年齡是在16歲至65歲之間,執法人員都會限制他們行動。
上述豁免原則不適用于監獄負責監管的被拘留者,包括已被定罪的囚犯和還押候審的被告。這意味著在監獄官陪同下,16歲以下和65歲以上者將受到限制。
2017年,一名74歲印籍老婦從警局被押上法庭時,雙手被铐,腳部的活動也被限制,引起她女兒不滿。女兒後來致函報章投訴,指當局和警方有必要檢討涉及年長嫌犯的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