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籌款公司在烏節路替慈善機構籌款,被民衆舉報手法過于咄咄逼人,因此遭慈善總監調查。公司負責人沒應要求提交籌款活動資料,結果觸犯慈善法令而在昨天被判刑,相信是首名因沒有配合慈善總監要求而被定罪的人。
除了因爲沒有提交籌款活動資料而觸犯慈善法令,36歲的被告陳志權(譯音)也面對其他六項控狀,包括一項對公務員動粗罪、兩項進口仿冒商品罪,以及三項觸犯沿街挨戶募款法令的罪名。控方以其中四項罪名加以提控,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被告在去年10月24日認罪後,昨天被判坐牢16周以及罰款2000元。
陳志權在案發時是Alliance Career Entrepreneurship(簡稱ACE)的老板。ACE當時與En Community Services Society慈善機構簽署了一份備忘錄,要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主辦籌款活動,而ACE每個月會支付3000至5000元的善款給後者。
陳志權利用這個備忘錄申請到沿街挨戶募款的執照,但由于ACE募款的手段過于偏激,遭到民衆投訴,以致執照在期滿後無法延期,ACE最終也未把善款交給慈善機構。
慈善總監事後介入調查,在2014年10月29日要求被告在同年11月18日之前,提呈所有與籌款活動相關的資料,包括受益人身份、所有開銷,以及公司雇傭的員工和義工的資料。
但是,被告在同年11月21日接到最後通牒後,仍未提交慈善總監所要的資料,因此觸犯了慈善法令第41A(7)條文。
根據條文,任何人若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不按慈善總監要求提呈籌款活動資料,都會觸犯慈善法令,罪成的話可面對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陳志權相信是至今唯一因觸犯慈善法令第41A(7)條文而被定罪的人。
主控官在庭上表示,觸犯這項條文的刑罰應該與觸犯慈善法令第39A(2)無異。根據慈善法令第39A(2)條文是,任何人若未持有准證主辦籌款活動將視爲觸法。
主控官認爲,這兩項條文的刑罰若有差別,將會導致法律上的漏洞,有心觸法的人可以衡量如何減輕自己的刑罰,因此希望法官判被告坐牢三個月。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觸犯慈善法令第41A(7)條文的刑罰爲12周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