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豐收前投資經理周英漢企圖潛逃出境被逮一案昨午判刑,成爲首位因爲逃避刑罰,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的人。由于案件沒有前例參考,控辯雙方針對刑罰意見分歧,辯方認爲六個月監禁已經足夠,但控方卻認爲被告應該坐牢15個月。
法官楊啓英斟酌雙方陳詞後,昨午判周英漢(58歲)在服完失信案的三年四個月刑期後,必須額外坐牢13個月。
周英漢一共面對兩項控狀,包括一項抵觸移民法令和一項企圖阻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他並不認罪,在去年12月被判罪成。
針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辯方指周英漢犯案只是爲了逃脫刑罰,司法程序都已經完結,罪行比企圖影響判決的犯人輕,因此希望法官將這項控狀的刑罰裁定爲坐牢六個月。
主控官辯駁,任何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爲都是同樣嚴重的,而且其他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中的被告,多數是爲了逃避其他罪行的刑罰才犯案,周英漢的行爲雖然不同,但目的大同小異,因此若參照這些案例,周英漢面對的這項控狀應該被判坐牢12個月。
法官:額外刑罰須反映罪行嚴重性
法官下判時強調,罪行沒有直接影響司法程序,並不足以成爲減輕刑罰的理由。他認爲,周英漢沒有企圖直接影響司法程序,但他想要逃脫的刑罰並不輕,額外的刑罰因此須要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並對其他想要逃避刑罰的犯人起阻嚇作用。法官裁定,周英漢得爲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坐牢10個月。
對于觸犯移民法令的罪行,控辯雙方也是看法分歧。辯方律師指整個離境的計劃都是由兩名同夥設計,他們甚至還要周英漢用出海釣魚的說辭瞞騙警方,但周英漢被逮捕後卻坦承一切。律師指出,周英漢最終沒有逃脫,這項控狀被判坐牢一個月就已足夠。
控方認爲,周英漢逃脫與否跟罪行的輕重無關,懇請法官判周英漢坐牢三個月。
對此,法官同意主控官的立場,覺得周英漢爲逃脫蓄謀已久,裁定他必須爲觸犯移民法令的罪行坐牢三個月。
至于兩項控狀的刑罰是否要分開還是同時進行,法官認爲兩項控狀必須分開進行,並且必須在周英漢服完目前的刑罰之後才進行。
辯方律師表示,周英漢雖然不認罪但他還是真心悔過,兩項控狀是同一起事件衍生出來的,因此希望法官能讓刑罰同時執行。
對于辯方律師的說法,法官予以否定,他認同控方立場,指兩項罪行涉及兩個不同領域,一是爲了保護我國邊境安全,一是爲了確保我國的司法體制完整,刑罰必須分開執行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另外,法官認爲,13個月的額外監禁,也很恰當地反映被告的罪行的嚴重性。在城市豐收教會失信案中,六名被治罪被告中的三人已經出獄,他們是陳紹雲、林嶺恒和黃玉音。
倘若周英漢沒有提出上訴,而且在獄中行爲良好的話,他應該可以在今年7月左右獲釋。
周英漢昨早戴著眼鏡、身穿囚服被押上庭,坐在犯人欄裏時神情鎮定,但神色憔悴,和早前上庭出現在媒體前的形象截然不同。
約有八名親友團昨天出現法庭,並在法官的批准下,在周英漢被押回監獄之前與他短暫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