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爲賺外快替人運毒,高庭認爲他有可能參與重新包裝毒品的工作,因此不能只當他是跑腿而判他死刑。男子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指高庭法官看法有誤,被告就只是一名跑腿,但鑒于他未獲得總檢察署發出的合作證書,因此維持原判。
被告贊裏(39歲)面對一項運毒罪,指他在2014年10月14日販運不少于1835.5克的海洛英,裏頭含有40.37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
被告過後被判處死刑,他不滿裁決提出上訴,案件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和鄭永光組成的三司審理。
三司昨天發表判詞,駁回被告的上訴,並且維持判處死刑的原判。
根據判詞,贊裏在審訊過程中堅持自己只是跑腿,因此符合能逃過死刑的條件之一,但高庭法官認爲他不僅僅是跑腿,而且被告也沒獲得合作證書,所以判他死刑。
三司:高庭法官看法有誤
根據濫用毒品法令,被控死罪的運毒跑腿若符合條件,獲得總檢察長所頒發的合作證書後,法官將能酌情決定是否免去跑腿的死刑。
被告上訴後,三司在判詞中指出,其實高庭法官的看法有誤,被告就僅僅是一名跑腿。
三司表示,由于被告接收了毒品後馬上被捕,並沒有任何時間處理毒品,也沒有後續的犯案,自然就沒有任何證據指他並不只是一名跑腿。
三司說,若被告被捕時已經將毒品重新包裝,行爲肯定超越了跑腿的職責,但他被逮捕時根本還未得到指使者的命令,沒有真正動手,因此只能算是跑腿。
但無論被告是不是跑腿,他始終沒有獲得總檢察長所頒發的合作證書,三司因此沒有改變高庭法官的判決。
根據過往最高法院上訴庭的判詞,曾提及即便是跑腿真誠地與肅毒局合作,也不足以讓總檢察長發出合作證書,關鍵是跑腿提供的情報必須導致販毒活動失敗。
贊裏從2014年9月初開始替外號“Abang”的毒販運毒,每次可賺取700元酬勞。對方有時會打電話指示贊裏收到毒品後直接把貨送出去,有時則吩咐他先將海洛英分裝成小包裝再送貨。
2014年10月14日,贊裏第四次爲“Abang”工作,他請朋友開貨車載他到金文泰西1街第606座組屋取貨,他在組屋樓下一輛腳踏車的籃子找到裝有海洛英的紅色袋子後,不久便被中央肅毒局人員攔下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