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把出租的廠房拿去抵押,卻沒得到受押人(銀行)的同意。銀行向欠款的業主發索償信,追討約69萬元的債務和利息後,才知廠房有租約。租戶因爲不肯移交廠房,申請介入官司,最終還是得撤離。
Homely Bath服務與貿易公司(簡稱業主),擁有位于兀蘭連路兩棟裕廊集團(JTC)工業大廈的四個單位,其中一個租給涉案的Skillmax精密特技公司。
根據判詞,Skillmax是從2011年開始租用,三年租約從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租約到期時,雙方再簽第二份,從2014年4月到2017年3月底。過後,雙方簽訂第三份租約,從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015年4月至6月間,業主用四個單位作爲抵押,向大華銀行取得兩個各約86萬元和100萬元的貸款。
2017年9月,銀行發現業主接獲清盤令後,撤回貸款服務,發律師信要業主償還近69萬元的債務和累積利息。
大華銀行是有擔保債權人(secured creditor)。當個人或公司宣告破産,有擔保債權人可優先分得公司的變賣資産。
兩個月後,銀行才從業主的職員口中得知涉案單位被出租的事。律師過後向業主和四個占據單位者發出清空通知。
Skillmax致信律師,表示有意購買單位,還稱從2011年就租用該單位,設置了重型機器和電子系統,而客戶的生産線每天靠它支援,搬離的話它可能無法生存,客戶也將受影響。
銀行回信表明有權取回該單位。去年3月,銀行入禀法庭,要獲取四個單位、欠款及利息的相關庭令。
據了解,銀行必須得到批准,才能脫售單位。
Skillmax向法庭申請,獲准列爲其中一造。它稱第二份租約准許它更新多三年的租約,到明年3月31日。銀行清楚第二份的內容,就須接受和同意與第二份內容相同的第三份租約,也因此受制于第三份租約。
不過,銀行表明從未同意把廠房出租,所以不受租約的限制,而第三份租約是與第二份無關的獨立、分開的合約。
助理主簿接受銀行的說法,並指根據合約條文,業主已把現有和未來的權利、房契和利益等(包括租金),全給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