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難,年底立案更難。記者隨機了解十多個基層法院,發現普遍存在立案難甚至不立案情況。
法院既想通過結案率提高審判效率,又希望力求消除其弊端,一些改革措施看似“科學”,最後仍滑向對數字的崇拜和追求,陷入“GDP式”怪圈。
司法是嚴重依賴于法官內心判斷的職業領域,僅僅依賴于外部管理和控制是行不通的。
“年底”提前到了
每個法院都有自己的一本“日曆”。
徐偉覺得自己變成了一個“專職找茬者”。他是北京某區法院立案庭法官,但一到年底,他的工作就不再是立案,而是“擋差”——想方設法把案件拒之門外,“能不立,就不立”。
在法院內部,立案庭本是一個“清閑”部門,類似醫院的“挂號室”。徐偉的工作也並不複雜,只需對材料作初步審查,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應予受理的案件按不同類型分給不同的審判庭審理即可。
不過,10月之後,各審判庭庭長就陸續到立案庭打招呼,“案子太多,忙不過來,把嚴點兒。”
這並不是徐偉所在法院的獨有現象。每年離年終還有一兩個月時間,全國各地法院就不約而同地限制收案。法院系統內部稱之爲“挂小號”。
一年一度“年終立案難”,已持續多年,其背後主導因素,是法院系統內部追求年終結案率。
結案率,即結案數與收案數的比例,作爲法院內部評價審判工作的主要指標,已沿用幾十年。年終結案率被認爲可最直觀說明全年審判任務的完成情況。
法院系統通常在每年12月20日統計全年的收案數和結案數,並計算出當年的結案率。法院往往提前一個多月控制立案,減少作爲分母的收案數,且避免新立案件來不及審結。
于是,一近年終,全國同喊立案難。
去年,有些地方法院的“年底”比往年來得更早。
剛過完“十一”,河南律師徐大富去鄭州某區級法院立案被告知,10月8日是今年立案的最後一天。律師尹富強去河北某法院辦案,也被告知從10月起不再受理案件。
尹富強打聽獲知,河北那家法院早早停止收案,是因爲今年要沖擊99%的結案率,“如果10月份還立案,可能就完不成”。
河南一些法院10月8日起就不再立案,原因是該省今年的“年終結案期”提前到11月10日。相應的,年終立案難也提前一個月到來。
民訴法規定,法院如果不立案,必須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但現實中,法院不立案只是口頭答複。有些案件等待兩個月後,就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沒有書面裁定,當事人無法向法院追責。
逼出來的“被動違法”
能勸撤就勸撤,不勸撤就想辦法調,輕易不出判。
偌大的立案庭空空蕩蕩。記者最近在北京的幾個基層法院看到,十來個立案窗口一般只開兩三個,有的只派一名法官當班。每天立案排號的數量被嚴格控制,來立案的人非常少。
徐偉所在的法院地處首都北京,不能公開宣稱不立案。于是,他變成了“找茬者”,比如法律規定立案需有“明確的被告”,僅僅提供姓名、住址和電話還不夠,他會要求當事人拿出被告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他還會說,“證據不足,補齊再來”。
按照民訴法規定,立案審查是“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和管轄範圍”等四項“形式要件”,法院就應當受理。
立案庭法官徐偉的所爲,有些已屬“實質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有無法律依據等等,這些本應由審判法官審理調查。
“有時我覺得我已不是在審查能否立案,而是在幫原告考慮能否勝訴。”徐偉說。他曾因放過一個“形式審查沒有問題”的案子進入審判庭,審判法官認爲證據不足有可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向立案庭庭長投訴他“把關不嚴”。
根據法律規定,“判駁”後,當事人可以上訴,案件很可能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不僅將影響結案率,還影響“案件發改率”。徐偉因此被庭長一頓痛斥,“你嫌審判庭的事還不夠多嗎?”
“實在無可挑剔”,法院則采取“收案不立案”,或“收案立次年案號”等辦法避開年終計算結案率。
除了“找茬”,徐偉有時還得變身調解員。他所在的立案庭,專門成立了三人調解小組。法院正在試行訴前調解,即不立案,先組織調解,若調解成功,再補辦立案手續。如此一來,既可緩解立案壓力,又可提高調撤率,“一箭雙雕”。
民事司法很重要的功能是通過審判確定社會行爲的規範和標准。“這是調解不可能做到的。”北大教授傅郁林說。正在修訂的民訴法,將訴前先行調解納入,未加以嚴格條件限制,這讓她感到擔心。
立案庭清閑下來,審判庭卻空前忙碌。立案數量較多的法院,法官們都加班加點,突擊結案,有的法官一天開幾個庭。當事人晚上、周末居然收到了開庭的傳票。
審理程序上能簡就簡。個別法官二審案件根本不開庭,只詢問當事人了事。某公司遭遇離奇狀況:該公司數個不相關的案件被全部合並到一個庭同時審理。
“一般能勸撤就勸撤,不勸撤就想辦法調,輕易不出判。”一位法官說。法官以判敗訴或勝訴也拿不到賠償威脅當事人接受調解,或以可退返訴訟費誘使當事人撤訴。
這樣做,一方面可提高結案率和調撤率,另一方面,即使當事人撤訴後再次起訴,案子通常也不會回到自己手上。如作出判決,則要承擔當事人上訴、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風險。
執行局也想出變通的方法:以無財産可執行爲由,中止執行,強行結案;等結案率指標完成後,再以當事人發現新的財産爲由,重新申請執行。由此帶來一個現象:法院每年向人大報告結案率達98%以上,執行局卻年年都在清理積案。
一位基層法院法官坦言,年終立案難是“制度性違法”,法官其實也很無奈。
“工廠化管理”
如同GDP數字,結案率指標基本只提高不下調
以結案率作爲法院主要考核指標,已沿用幾十年。在北大教授傅郁林看來,這體現了在行政化管理思維之外,中國司法管理體制的另一特點——工廠化管理思維。
法院將法官當成計件生産的普通工人,片面追求數字和效率,意圖通過數字管理實現對“司法産品”的質量控制。
在很長一段時間,法官的收入與收案數量直接挂鈎,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結案率給法官帶來的壓力,刺激法官收案辦案。
上世紀90年代,傅郁林從《人民司法》的一項司法統計發現,每年第四季度因追求結案率,已出現立案難問題。但當時訴訟總量相對較小,這一問題尚未激化。
進入2000年之後,中國社會轉型加劇,矛盾日益激化,加上勞動合同法、新公司法等法律相繼出台,在社會糾紛調解分流機制欠缺的背景下,法院的訴訟壓力劇增。
徐偉所在的區級法院,是北京受案數量最多的基層法院之一,每年收案數量達3萬件以上,平攤到每個法官,每年辦案數量在兩百件以上。在他看來,法官如果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完成結案率指標幾乎不可能。
案子數量越大,結案率指標難度越大,不管是辦40件案子,還是辦400件案子,結案率面前,一律平等。
“這明顯不公平,”徐偉說,“所以,法院收案越多,年終立案就越難。”法院和法官作出的理性選擇是,提前關閉立案大門。
案件壓力不大的法院也不例外。
“結案率不尊重司法審判規律,”一位法官說,“如果12月20日爲年終結案期,12月19日收的案子同樣要算結案率,即使簡易程序也要三個月,我怎麽可能第二天就能結案?”
如同GDP數字,管理者提出的結案率指標,只有提高而幾乎不下調,除了考核壓力,也夾雜攀比因素。在北京某區法院,一位“非法官出身”的新任院長新官上任,提出了結案率100%的目標,結果當年該院的“年終立案難”直接變成了“年終不立案”。
結案率“難割舍”
“新指揮棒”在手,“舊指揮棒”還在用,而且更管用
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政協委員張弛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答複,稱今年4、5月份該省已對績效考核規定進行了修訂,將2010年考核的“結案率”改爲“法定審限內結案率”。他在年初提交了《法院應當改變案件結案率考核標准,解決人爲造成的立案難問題》的提案。
可緊隨這個答複,河南省各級法院年終立案難,去年如期而至。
11月3日,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率隊到河南南陽視察,張弛提問,爲何不取消考核年度結案率,只考核法定審限內結案率?旁邊一位主管審判的省高院副院長起身回答,“我們兩種結案率都要考核。”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試行新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考核指標多達33個,取代單一的結案率指標;2011年3月修訂,考核指標調整爲31個指標(俗稱“31率”),更取消沿用幾十年的“結案率”,代之以“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即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數與結案數的比例。
年終結案率指標實際上並未被否定。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釋疑文章稱,“結案率指標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對結案率指標要“清醒、理智地對待”:一方面弱化其評價功能,避免以偏概全;另一方面,仍可作爲掌握審判進程的指標之一,用以發現問題、調整人員、整合力量,爲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基層法院的院長們,一手拿著“新指揮棒”,一手拿著“舊指揮棒”。今年年底立案難的法院,幾乎都爲了保結案率。
“每個月法院通報審判工作情況,首先說的是還有多少案子未結。”沿海某地級市中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該院已使用“31率”,但該省原來的14個指標(俗稱“14率”)依舊有效,排在第一位的是“累計結案率”。
“基層的法院院長不可能不關心結案率。”曾在某中院挂職副院長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遊偉說,效率被認爲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比如久拖不決現象當前依然突出,對當事人傷害巨大。上海的法院也強調“一定的結案率”。
目前法官的整體職業操守和專業精神,仍難如人意。“從法院院長的角度,還沒有找到更好的內部管理辦法。”遊偉說。
外部評價標准,也令結案率指標難以被舍棄。
在考核體系中,年度結案率仍是最具標志意義的指標。在各級法院向人大所作的報告中,一般只有受案數、審結數以及執結數,才會醒目地出現在最開頭,概述法院全年工作成績。前兩個數字形成的比例,即爲年度結案率。
西部某省會一位新上任區法院院長,最近向上級抱怨自己分到了一個案件較多的區,擔心結案率不保,“人大報告會不好看”,更會影響同級黨委對法院工作的評價,竟整夜失眠。爲此,他管轄的法院從10月15日起就提前紮緊了“立案口子”。
“結案率上不去,影響法院、法官的評先評優,影響獎金福利,也關系法院院長、法官的提拔晉升。”西部某省會中院一位法官說。
目前基層法院經費嚴重依賴地方財政。“現在不是說案多人少嘛,你辛苦了,辦了多少案件就拿多少激勵的錢。”遊偉告訴記者,一些地方政府將辦案數量與獎金挂鈎,令法院難抑追求高結案率的沖動。
針對年底人爲控制收案、季末年底突擊結案現象,三令五申並不管用。2008年,最高法院提出“以均衡結案促進司法公正高效的新思路”,試行三年後,今年在全國法院正式使用。其邏輯是,將年終結案率的目標壓力分攤到各季度和月度。
去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法院報》發文,稱不甚科學的結案率考評指標是影響均衡結案的直接原因,法院領導和法官不重視均衡結案,是主要原因。
“爲了對‘上’負責,(法院領導)想盡一切辦法提高結案率。”這位法官說。
走出“數字迷失”
消除數字崇拜,不是讓數字消失,而是要尊重司法規律和司法獨立,讓法官像醫生一樣,真正以其職業精神辦好案子
衡量結案是否均衡的指標是“結案均衡度”,也被納入“31率”,有著極爲複雜的計算公式。
“法官看不懂,領導也困惑,”上述西部省會中院法官告訴記者,“通俗地講,各月結案數越接近平均結案數,說明結案均衡度越好。”他所在法院的司法統計人員想到一個便捷方法,即根據往年情況確定平均一年的收結案數,再均攤到每個辦案法官。
結果,法官們掉頭追平均數,有的法官想出點子——將已結案件預留不報,或拖延案件審結時間,以保持平衡。
強大的慣性讓基層法院深陷數字崇拜,即使推出“客觀、全面、科學”的新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31率”)也不例外。
上述沿海某中院的法官曾深入研究“31率”,他告訴記者,新指標體系直接使用確實存在問題,還需等待最高法院根據近年情況,確定評估指標的合理值、警示值,最終才能得出綜合指數。
合理值應是一個區間,警示值則是必須要達到的最低要求。目前,法院采取的方式是對單個指標值進行排名,于是出現追求極端數值現象。
記者看到,不少地方法院向人大報告工作時,特別強調“審限內結案率”,而百分百的數字比比皆是。在審限內結案是法律基本要求,但在目前,這樣的成績單不免讓人懷疑。
2010年年底,東北一基層法院與當地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和勞動仲裁機構合作,將已處理的事故材料僞造成案件材料,搞假立案再撤訴,結果結案率和調撤率奇高,被中院和高院樹爲先進典型,甚至引起最高院注意,前往調研,事情敗露,相關人員被內部處理。
數字的弊端衆所周知,但完全取消也不現實。徐偉也不主張取消結案率,“一旦取消,法官就更沒有辦案的動力了”。
“現在是抽他鞭子,在數字高壓的情況下,好像是不得不實現公正和效率,這就是一個非常麻煩的局面,也是不可能長久的。”遊偉認爲,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管理體制需要改變,去除其行政機關和工廠色彩。“尊重司法規律,按司法規律辦事,法院院長說了很多,但研究得太少。”
北大教授傅郁林認爲,應該放棄對法官的一切負面考核指標,從追求司法效率回到對審判質量的真正關注上來,通過內部激勵,激發法官的職業良知和職業榮譽感——這正如醫生的醫德一樣重要,卻是目前法官隊伍缺乏的。
“在司法這樣一個嚴重依賴于法官內心判斷的職業領域,僅僅依賴于外部管理和控制是行不通的。”傅郁林說。(徐偉爲化名)
來源:民商事法律、法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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