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培賢 報道
爲不谙英文的年長客戶開戶頭,在短短五個月內挪走老漢21萬8100元血汗錢,前大華銀行經理被判入獄42個月。
法官昨天(4月12日)下判時指出,被告背叛了客戶對他的信任,對弱勢的年長者下手,都是加重刑罰的考量。
《聯合早報》日前報道,被告葉彬俊(38歲)案發時是大華銀行的客戶關系經理,日前承認八項欺騙和一項僞造文件罪。
老漢黃福成(68歲)是新加坡人,只有小五的教育程度。他在馬來西亞的種植園工作,每兩三個星期回來新加坡一次,住一晚便返回馬來西亞。
黃福成在2010年,在被告的建議下投資單位信托,但是被告在2011年10月3日到2012年3月20日間,騙老漢簽下他不識字的英文文件,挪走了21萬8100元。
主控官以及代表律師昨天在庭上針對葉彬俊的刑罰做最後的陳詞。雙方意見分歧,控方認爲被告必須被判坐牢48個月,而代表律師請求判被告坐牢30個月。
代表律師指出,控方所要求的刑罰過高,比起其他先例明顯高出許多,對被告並不公平。他指出,被告已經將騙來的錢全數還給老漢,法官應該列爲減輕刑罰的考量。
控方反駁律師的說法,指被告的罪行比其他先例嚴重,對不認識英文的年長者下手,出賣了老漢對他的信任,理應接受更高的刑罰。
主控官也指出,被告雖然已經做出了全額賠償,但是這筆錢並不出自于他的口袋,而是通過欺騙香港情人的感情得來,不應該列爲減輕刑罰的考量。
被告已婚,但是曾有一名香港女友。兩人在交往期間,女友借他46萬8000元,被告聲稱用了其中22萬4000元來賠償黃福成。
女友後來發現被告不但謊稱單身,還有三個孩子,最後和他分手。
由于控辯雙方意見分歧懸殊,法官斟酌許久後才下判。
法官表示,他並不認爲律師的求情足以體現被告罪行的嚴重性,因此同意控方的看法,認爲被告的罪行比一些前例嚴重,30個月的刑罰太輕。
對于被告已經作出全額賠償,法官指在一般的案件中,一名被告作出全額賠償,減輕刑罰的背後意義在于他已經真心悔過,並且能夠減少受害者的冤屈。
然而,在這起案件中,若看被告的賠償方式,法官並不認爲被告已經真心悔過。
不過,法官指控方要求的刑罰過高,認爲42個月監禁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