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因爲行政失誤,系統沒顯示涉及工傷的女文員有律師代表,結果把賠償估算通知寄給雇主而非律師,保險公司隨後也寄發2620元的賠償支票給雇主,再由下屬交給文員。
被前移式叉車(reach truck)撞傷的阿吉拉赫(約33歲),請了半年病假上班後,拒絕接受勞工助理總監計算出的2000余元賠償額,卻因爲上述特殊情況,無法在接獲賠償估算通知的兩周內提出反對,錯失上訴機會。
勞工助理總監裁定阿吉拉赫反對無效,她只好向高庭申請,讓她可以就助理總監的決定提出司法檢討。
高庭法官艾迪阿都拉說,要求司法檢討公共機構的決定,前提必須是徹底沒有補救的方法。由于上訴人還有替代的補救方法,他因此駁回申請。
考慮到人力部的行政失誤,法官決定延長上訴的期限,意味著上訴人可以再回到高庭,就賠償估算提出反對。
據了解,阿吉拉赫的律師兩周前已提出上訴申請。
在我國,工人若發生工傷事故,可通過工傷賠償法令(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或民事訴訟索賠,但須兩者擇其一。
通過工傷賠償法令索賠,無須追究責任,只要證明傷者是因工受傷即可,因此索賠時間一般短于民事訴訟,但設有賠償頂限。以永久傷殘爲例,賠償頂限是26萬2000元。
阿吉拉赫是泛亞物流新加坡(Pan Asia Logistics Singapore)前員工。2016年8月25日,她被同事開的叉車撞傷,送院救治,獲半年病假。
同年9月7日,她向人力部通報這起工業意外,並在12月19日聘請律師。律師通知人力部,說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要求把涉及工傷的文件轉發給律師事務所。
2017年1月16日,勞工助理總監發賠償估算通知給雇主和保險公司,指上訴人的永久傷殘爲1%,傷勢爲腦部外傷,有持續的昏眩和耳鳴,估算賠償爲2620元。
通知書說,如果上訴人同意賠償額,就無須回複。如有異議,就必須在截至1月30日的14天期限內,根據所附的表格填寫反對理由。保險公司在期限內沒收到文員的反對,就開出支票。
律師反對賠償估算金額
2月14日,雇主收到支票。3月1日,上訴人的病假結束,回公司上班,才收到估算通知信和支票,也就是過了期限整一個半月後。
她幾天後存入支票,4月18日見律師,律師過後寫信給勞工總監,反對賠償估算,指低估了永久傷殘比率,上訴人也沒給耳鼻喉專科醫生檢驗。
上訴人稱不知密封信件的急迫性,所以沒交給律師,但人力部指她理應知道,須盡快交由律師處理。
法官卻不以爲然,指勞工總監的立場對上訴人不公平。不僅是上訴人英文能力不足的問題,任何人在那樣的情況下都會感到混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她有理由假設任何涉及工傷的信件已寄給律師,所以不必急著做該做的事。
法官裁定遞交賠償估算通知的日期應該是4月18日,即女工把信交給律師的當天,而不是勞工總監後來說的3月1日,即女工上班收到信的當天。
換句話說,上訴人當時還是有時間提出反對的,仍有替代的補救方法。
法官因此駁回司法檢討的申請,決定延長上訴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