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本地一家國際律師事務所任職的答辯人,否認誤導或誘使起訴人投資。他稱投資公司已歸還總共約74萬新元給兩起訴人,並表明參與藥用大麻的投資是他個人的事,他沒有以律師身份去代表起訴人或其他投資者。
兩男子稱相信一名前企業律師的豐富經驗和判斷,總共投資了75萬美元(約102萬新元),到美國拉斯維加斯設廠種植藥用大麻,以爲每年四次的大麻收成可賺取1000萬美元(約1359萬新元)的盈利,不料對方違反股東合約,種植廠最終沒建成,導致他們失去預期的盈利。
兩起訴人周奮龍(約42歲)和林毅(約41歲)上月入禀高庭,指被答辯人田豐(約37歲)誤導,要向對方追討百萬余元的投資和盈利損失。
曾在本地一家國際律師事務所任職的答辯人,否認誤導或誘使起訴人投資。
他稱投資公司已歸還總共約74萬新元給兩起訴人,並表明參與藥用大麻的投資是他個人的事,他沒有以律師身份去代表起訴人或其他投資者。
本案尚未開審,審前會議訂下月16日。訴方由福爾敦律師事務所(Fullerton Law Chambers)的林丹甯(Alfred Lim)和賴美儀律師代表,辯方由Premier Law的歐瑪爾(Siraj Omar)高級律師和黃珍秀律師代表。
根據訴狀,2014年4月,答辯人找兩起訴人投資藥用大麻。爲吸引他們簽約成爲股東,作出下列陳述:
2014年3月,內華達州批准藥用大麻公司在州內的一些地區注冊。答辯人稱會利用當地的法律和審計服務,去申請准證經營藥用大麻的公司。准證申請費爲5000美元,最低流動資金額是50萬美元。
答辯人的投資計劃是先獲取准證,然後設立10萬平方英尺的廠房,全天候種植大麻。
根據答辯人,設廠費估計要148萬美元,料2015年底之前完工。
種植廠將有24小時保安系統,武裝運輸的支援,每年收成四次,每次可賺250萬美元,一年總盈收1000萬美元。他稱這是非常賺錢的生意,因爲大麻的産量將遠超設廠費。
考慮到答辯人的律師身份和經驗,兩起訴人因此相信答辯人,分別交出25萬美元和50萬美元。
四次到訪拉斯維加斯 種植廠工程毫無動靜
不過,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間,兩人到拉斯維加斯四次了解投資進展,種植廠的工程卻毫無動靜。
那四次都由答辯人的生意夥伴楊翰接待。首次到廠房地點時,楊翰說那只是暫時地點;第二次去時,對方說廠房地點將更換。
第三次前往時,起訴人被帶到新地點,但那裏也還沒施工。第四次前往,工程依舊無動靜。
答辯人在答辯書中否認所指。他說,2014年,跟他做過生意的楊翰找他,說有個種植藥用大麻和經營藥房的商機,但要獲取內華達州的相關准證,必須有大量資金。
答辯人知道美國的藥用大麻業不斷增長,尤其是內華達州,盈利更爲可觀,所以興致勃勃,要找有興趣的朋友參與投資。
他找到包括兩起訴人的投資者後,說將成立一家公司,讓投資者將成爲股東。他會把所有投資額轉到美國的一家公司,由後者向美國當局申請准證。
他也通知投資者,准證一旦批准,楊翰將著手興建種植廠。
答辯人指起訴人所說的股東合約條件,是取自他彙報時用的演示幻燈片,而幻燈片是楊翰提供的。他曾告訴投資者,彙報會只是提供行業的背景資料,從沒說過彙報內容就是投資可得的回報。
答辯書指包括兩起訴人的投資者都知道投資結構和條件,知道所投資的是用來申請准證、經營種植廠和藥房。
種植廠准證在2014年12月被批之後,楊翰就采取興建種植廠的行動,但工程遇到數個顯著的拖延,包括電源供應和汙水系統的問題,導致廠房地點必須更換。
答辯人曾向投資者彙報工程的困難,讓他們知道延誤可能拖到2016年7月以後。雖然廠房的工程尚未完成,但該美國公司已從其他地方賺到錢,分兩次歸還投資者,而起訴人共獲得74萬新元左右。(人名譯音)